久久精品无码AV,不卡av中文字幕手机看,在线看片国产的免费,成av人大宝影视

我需要找律師

北京律師,專業團隊, 200+云律所實力在線

解決
難題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專業化團隊,全程跟進
一站式解決您的法律難題

直接找律師

我需要打官司

嚴選律師,權威專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師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處理案件類型豐富,庭審經驗分析
上萬案件代理,勝訴率高

直接委托律師打官司

我需要詳細咨詢

專案咨詢服務,資深律師方案定制

付費
咨詢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根據實際情況量身定制專屬維權方案
精準把控案件難點,尋求最優方法

直接付費咨詢律師

我需要基礎咨詢

快速應答,高效服務,24小時在線

免費
咨詢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專業認證律師,一對一在線咨詢
法律問題優質解答,及時與客戶反饋

等待免費咨詢律師

論結果加重犯的出罪因素

陳明月律師2022.01.17188人閱讀
導讀:

但是刑法上結果加重犯的基本行為是犯罪行為相較于一般的違法行為違法程度更高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一旦實施基本犯罪行為就需要對一切后果承擔刑事責任這是結果責任的體現,一、結果加重犯理論發展中的出罪因素(一)結果加重犯的淵源一般認為結果加重犯起源于教會法上的自陷禁區原則1即一句古老法諺quiinreillicitaversaturteneturetiamprocasu意思是誰冒險違法就應承擔一切后果,與結果責任相比較自陷禁區原則增加了排除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因素通過考察基本行為的合法性的 ...。

結果加重犯是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而發生了刑法規定的加重結果行為人需要承擔刑法規定的加重刑罰的一類犯罪。脫胎于結果責任的結果加重犯至今仍被批評為結果責任的殘余承認結果加重犯本身的缺陷進而限制結果加重犯的范圍增加結果加重犯的出罪因素是消減結果加重犯消極影響的途徑和方式。本文擬從結果加重犯的淵源談起以出罪因素為主線考察結果加重犯理論發展以及立法以期達到對結果加重犯科學的認定。但是刑法上結果加重犯的基本行為是犯罪行為相較于一般的違法行為違法程度更高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一旦實施基本犯罪行為就需要對一切后果承擔刑事責任這是結果責任的體現。關于論結果加重犯的出罪因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果加重犯是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而發生了刑法規定的加重結果行為人需要承擔刑法規定的加重刑罰的一類犯罪。出罪因素的研究是結果加重犯成立研究的另一角度其關注點在于具備了某一要素結果加重犯即不成立。與入罪因素相比較出罪因素處于一種更加開放的語境其程序法的最大功能是增加出罪因素意味著增加被告人的辯護理由增加公訴人的證明難度以達到最終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目的。脫胎于結果責任的結果加重犯至今仍被批評為結果責任的殘余承認結果加重犯本身的缺陷進而限制結果加重犯的范圍增加結果加重犯的出罪因素是消減結果加重犯消極影響的途徑和方式。本文擬從結果加重犯的淵源談起以出罪因素為主線考察結果加重犯理論發展以及立法以期達到對結果加重犯科學的認定。

一、結果加重犯理論發展中的出罪因素

(一)結果加重犯的淵源一般認為結果加重犯起源于教會法上的自陷禁區原則1即一句古老法諺quiinreillicitaversaturteneturetiamprocasu意思是誰冒險違法就應承擔一切后果。這個原則的由來是從1191年起至1198年成立的Bernaduspapiens布告中所說的關于偶然的行為偶然殺人者必須注意區別行為人是否已盡力為合法行為且已盡相當之注意。于前者行為人本身不必歸責而應歸咎于偶然或命運。除此之外的情形亦即未努力為合法行為或是未盡該盡之注意行為人本身必須歸責。2此后此一原則被所謂的注釋學派引進世俗法于刑法上則往結果責任的方向演進。在日耳曼時期至6世紀的民族大遷移結束刑法作為習慣法犯罪行為的種類和嚴重程度原則上由其造成的外在結果所決定(是lsquo行為殺死了人rsquo)1即結果責任論關注行為結果排斥主觀評價。雖說在羅馬法以至晚些的日耳曼法的立法上人們通過確定一些特征區分故意行為和過失行為但這樣的故意不過是從宗教、倫理哲學(希臘)的善意與惡意引申出來2仍不能作為責任概念內涵的意義與現代刑法學上的故意概念相提并論。如何理解自陷禁區原則?此一原則當時僅以擔任圣職者為對象圣職人員從事任何不被允許的行為對因此惹起的惡果(特別是人的死亡)已烙印其作為圣職人員的不適格性。具體言之修道士對于婦人咽喉的腫瘤進行手術時因輕視行為基準導致婦人失血而死的案例中基于利欲進行手術直接會被認為是不正行為即使是基于博愛的精神而為手術時但于手術時怠于為必要的注意亦被認為是不正行為而否定其從事職業的適格性。此種嚴苛之規定乃由于古代從事圣職之人系居于神與民眾之間若為不法行為將導致民眾心目中以神之恩惠變為惡害引起民眾之反感也對民眾具有危險因此對于從事圣職者之任何不法行為縱使出于偶然原因亦為不許均應令其負責以確保圣職之純潔無垢。3由此可知自陷禁區原則關注的是造成結果的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即行為合法行為人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反過來講行為為違法行為的行為人應承擔因違法行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與結果責任相比較自陷禁區原則增加了排除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因素通過考察基本行為的合法性的途徑限制了結果責任的范圍而結果責任不問行為是否合法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刑法規范禁止的結果皆需要承擔相應的刑罰。從這點上看自陷禁區原則具有進步性。但是刑法上結果加重犯的基本行為是犯罪行為相較于一般的違法行為違法程度更高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一旦實施基本犯罪行為就需要對一切后果承擔刑事責任這是結果責任的體現。

(二)結果加重犯理論發展中的限制因素考察結果加重犯的理論和立法發展正如上文所述最初形態的結果加重犯只需要判定行為是否違法不需要判定行為人對行為后果的主觀罪責所以結果加重犯遭到的最大抨擊是在于其違背了責任主義。所以Binding認為結果加重犯理論在法理上lsquo天真的無以復加rsquolsquo它的不清楚已到最悲慘的地步rsquolsquo并且是最不幸的理論之一rsquolsquo是讓刑事實務界用來偷懶的躺椅rsquo。4但立法并沒有取消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仍舊堅強的存在。理論界在批評結果加重犯是結果責任殘余的同時更多的是承認結果加重犯的立法現狀轉而向如何限制結果加重犯的責任承擔方向努力以期通過限縮結果加重犯的方式沖抵結果加重犯作為結果責任體現的消極影響。限制的方式主要體現在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

1責任原則對主觀罪責的要求。責任主義的內涵其一是無責任即無刑罰其二是個人責任。責任論經歷了自然法的責任觀到心理責任論到規范責任論的發展其實質不是lsquo有責必罰rsquo的擴大主義而是發揮其終極的限制機能體現了刑罰的lsquo謙抑主義rsquo即盡可能縮小適用刑罰的范圍。1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須對加重結果具有主觀罪責時始承擔加重刑罰。所以結果加重犯最初的理論發展始自對主觀罪責的探討。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學說(1)間接故意學說(內特布拉特)(2)費爾巴哈的故意決定的過失學說(3)法律推定說即推定故意與發生的結果相關聯(4)特別刑罰威懾說即根據行為人在過失犯罪時因故意實施輕微的故意犯罪導致嚴重的故意犯罪應當預見到發生這種或多或少的更為嚴重的后果(5)故意的刑罰與過失的刑罰相競合說解決方式視具體情況而定。3結果加重犯在理論史的發展上與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等關系密切當代刑法學的通說認為行為人對加重結果至少過失或者能夠預見時始成立結果加重犯。我國刑法理論對結果加重犯的主觀罪過研究基本具有共識即否定偶然的結果加重犯承認對加重結果的罪過是至少過失。雖然學者對加重結果的主觀罪過有不同的論述但統一認為對加重結果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罪過是罪責原則的要求這就排除了偶然的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主觀罪過的研究特點其一基本上是將結果加重犯分開進行的即分為基本犯罪部分和加重結果部分探討基本犯罪部分是否僅包括故意犯罪或者對加重結果的罪過是僅限于過失等等。這種分開進行的研究遭遇到的最大難題就在于故意十過失類型結果加重犯的刑罰為什么遠遠高于故意的基本犯罪與過失加重結果犯罪的并罰結果甚至是生與死的區別?其二對加重結果罪過的研究一般著重于過失或者故意的抽象理論分析而鮮有具體的判定方式。在面對個案時具體判定方式的理論研究缺失導致司法認定理論內涵的缺乏。

2對結果加重犯客觀方面的限制。因存在上述兩點特點結果加重犯的主觀罪過的理論研究對結果加重犯責任限制功能有限學者們開始探討結果加重犯客觀因素。客觀方面主要體現在對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探討以達到限制結果加重犯的責任承擔。理論上主要經歷了從批判條件說起到相當因果關系的提倡即對于以行為人違背禁止之行為必要條件所造成的結果如果和行為之間欠缺相當關系則不得適用結果加重犯的規定。4相當因果關系理論過去經常在結果加重犯罪中用于對責任的限制5借助該理論就可能排除第三人行為等情形下的結果加重犯類型但是由于相當因果關系的抽象性在司法實踐中對相當因果關系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的結論。現在德國存在直接性的探討直接性要件是作為相當因果關系的判定因素還是作為判斷過失的因素仍舊存在爭議但達成一致的是直接性要件的目的是限縮結果加重犯的范圍限制結果加重犯的責任承擔。最近的結果加重犯理論除了關注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外另一個關注點在于對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為的探討要求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為須是具有發生加重結果危險的行為但存在的擔憂是危險的判斷標準過于抽象就會面臨和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一樣的困境。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和偶然的因果關系的探討在結果加重犯因果關系的研究中我國學者一般承認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需要具有因果關系比如在結果加重犯中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是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6但我國學者對結果加重犯因果關系的研究并沒有發展出與其他犯罪類型相異的理論。

結果加重犯的理論在承認結果加重犯是結果責任殘余的前提下形成以限制結果加重犯刑事責任的發展路線。其主要通過增加成立結果加重犯的要素包括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要求行為人承擔加重刑罰須對加重結果具有至少過失的罪過后者要求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從另一個角度考量即增加被告人出罪或者罪輕的辯護事由增加入罪難度消減結果責任的消極影響以此限制國家刑罰權。但由于結果加重犯理論的研究偏于抽象性所以還須結合我國結果加重犯的立法特點對我國結果加重犯立法出罪因素做出詳細具體的探討。

二、我國結果加重犯立法中的出罪因素

(一)我國結果加重犯的立法特點1刑法總則中沒有結果加重犯的規定。我國刑法總則沒有規定結果加重犯。正如上文所述脫胎于結果責任的結果加重犯一直受到學者的批判而結果加重犯的立法卻一直落后于理論的發展至18、19世紀仍然被作為刑罰加重事由。內特布拉特提出間接故意說費爾巴哈在批判間接故意說的基礎上提出故意決定的過失學說遵循費爾巴哈觀點的巴伐利亞刑法典提出法律推定即推定故意與發生的結果相關聯。新的立法試圖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定例如推定使得行為人常有的托詞不能為害。例如奧地利刑法典只是一般性地指示法官應考慮一下惡害是否能事先預見3直至1902年國際刑事法協會認為行為人在其可預期或能預期的范圍外不得以其自己行為之結果為理由而受處罰。而最早在刑事立法中明確提出對加重結果需要過失的是1953年德國刑法典現行的德國刑法在第二章行為之第一節可罰性之基礎中第18條規定本法對行為的特別后果的較重處罰只有當正犯或共犯對特別后果的產生至少具有過失時始可適用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7條具有兩種罪過形式時實施犯罪的責任如果由于實施故意犯罪造成了依法應該處以更重刑罰的嚴重后果而這種后果又不包括在犯罪人的故意之中則只有在犯罪人預見到這種后果發生的可能性卻沒有足夠根據地輕信可以防止這種后果發生或者犯罪人應該預見或可以預見這種后果可能發生卻未預見時才應對這種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在總體上這種犯罪是故意犯罪。日本刑法典總則也沒有對結果加重犯的規定但在日本三省堂1990年版簡明六法中的改正刑法草案中第二章犯罪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因發生結果而加重刑罰的犯罪不能預見該結果的不得作為加重犯處斷。7從這些國家的規定看主要是界定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主觀要求有要求至少過失者有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等。

我國刑法總則有沒有規定結果加重犯的必要?筆者認為其他國家已經規定并不是我國必須規定的理由而應該探討其背后的真正原因。首先總則規定結果加重犯是責任主義的要求。前文所述的結果加重犯的立法發展史表明了刑事立法確立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主觀要件是責任主義確立和盛行的結果。責任主義的內涵其一是無責任即無刑罰其二是個人責任。責任論經歷了自然法的責任觀到心理責任論到規范責任論的發展其實質是盡可能縮小適用刑罰的范圍。刑法總則對結果加重犯中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主觀要件正是要實現責任主義的極終的限制機能。其次總則規定結果加重犯有利于消減結果加重犯的消極影響。從生活經驗上看類似于故意傷害致死等犯罪類型是不可能消除的所以立法不可能不規定結果加重犯同時我們也不能否認結果加重犯本身具備的結果責任的特質在這種情況下不如承認結果加重犯的自身缺陷在此基礎上努力消減其消極影響而在刑法總則中明確規定刑法要求的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主觀要件是做出這種努力的最有效方式。最后刑法總則明確規定結果加重犯能夠解決結果加重犯的立法分類。此處是指以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主觀要件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正因為我國刑法總則沒有規定結果加重犯導致了我國學者對加重結果主觀心態的不同理解導致學者對刑法分則規定結果加重犯范圍的不同圈定進而導致司法實務部門對結果加重犯認識的混亂。若刑法總則明確了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主觀要件從司法實務部門的角度考慮將會清晰結果加重犯的范圍同時為學者研究結果加重犯的立法規律、類型特定等提供清楚的思路和途徑。基于以上考慮筆者認為我國刑法總則有必要對結果加重犯做出清楚的界定。

2我國刑法分則中的結果加重犯的基本行為和加重結果特征。考察我國刑法分則中的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是行為人經由基本犯罪行為的實施或者復合行為犯中一部分基本犯罪行為的實施而侵害了被害人的法益。罪名包含劫持航空器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搶劫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等。我國刑法中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為主要體現為具有致人重傷、死亡可能性的行為一般是暴力行為法益基本體現為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

行為是刑事立法關注的基點或者核心。無此基點則無從說起無此核心則無從展開。2行為概念的發展經歷了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人格行為論和社會行為論等階段。在大陸法系行為作為一種客觀的事實被賦予更多的實質性內涵比如違法性、有責性等的法律判定。在我國刑法理論中一般稱為危害行為其本身就包含有刑法立法者的價值評判納入到刑法規制的行為須是危害行為這是質的評價。結果加重犯加重刑罰的客觀依據在于基本行為的危險性還是加重結果的發生?有的學者提出各國刑法根據不同的情況將行為發生加重結果蓋然性較大的犯罪類型規定為結果加重犯以重刑處罰犯罪人保護社會。8這是危險性說理論。危險性說以批判復合形態論為基礎最初是在19世紀末由德國學者克里斯提出結果加重犯相當因果關系判定領域后在20世紀初發展到結果加重犯構成要件領域。危險性說將加重刑罰的根據歸結為行為的危險性即行為的不法是行為無價值的體現。行為無價值理論是目的主義所要求的。因為根據目的主義的方案指向結果的目的性就已經是行為的組成部分所以它同樣對行為構成和不法具有中心意義人們把今天居于統治地位的、包含了行為無價值的觀點稱為lsquo人格不法rsquo理論。5危險性說認為結果加重犯加重刑罰的根據在于行為內涵的發生加重結果的危險性實施的行為體現出行為人的人格。那么行為的危險性能否作為法定刑設定的根據?

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是法定刑的設定根據是最普遍的觀點有爭議的是對社會危害性的理解。筆者認為社會危害性作為一種抽象的價值評判概念具體體現形式應該是客觀的經過價值評價的危害事實。筆者理解行為的危險性是指行為造成加重后果的可能性但這種可能性不是現實的存在而是未來的存在是現在的非現實危險即某種現實的事態存在如果有某種因素介入就會導致實害的發生但這種因素當下并不存在。現實的危害與可能的危害確實都是社會危害性的表現但兩者有實在與非實在的區別對它們也不能等量齊觀。9法定刑設定根據的只能是現實的危害和曾經現實存在過的危險而不能是現在的非現實危險。所以結果加重犯加重刑罰的客觀依據不在基本行為的危險性在上文確定的犯罪類型中加重結果的基本表現形式是致人重傷、死亡即體現為生命法益和身體健康法益。結果加重犯加重刑罰的根據即在于此。從一開始只有這個能夠表現為行為人成果的損害具體法益的結果才是會被歸責的。5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的發生或者不發生是對結果加重犯作出抽象性刑罰評價的決定性因素但筆者并不否定結果加重犯的基本行為體現的人格不法加重結果本身也已經內涵了結果加重犯的基本行為的不法加重結果與行為不可分。

如果結果加重犯加重刑罰在于加重結果的出現有的學者提出結果加重犯面臨的棘手問題之一是故意過失類型結果加重犯的刑罰為什么遠遠高于故意的基本犯罪與過失加重結果犯罪的并罰結果甚至是生與死的區別?考察結果加重犯的發展歷史對結果加重犯此類的批評是在對加重結果的主觀要件做出界定之后出現的。這種批評只能顯現出對結果加重犯主觀判定的不妥不能否認結果加重犯加重刑罰的根據在于加重結果這一事實。棘手問題之二是如果結果加重犯加重刑罰的根據在于加重結果的發生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罪責那么加重結果作為客觀的處罰條件這與結果責任無異。我們不能否認社會危害性是主觀罪責和客觀危害的統一但對于法定刑的設定來說關注的是一罪之總體的社會危害性的可能范圍以及與他罪的區別由此確定不同罪名的法定刑應否同異至于一罪中之不同情況的危害同否應該是量刑問題而不是法定刑設定問題。9同一犯罪中加重刑罰的根據不在于罪責而在于客觀方面的某些因素對加重結果要求罪責的原因在于責任主義下尋找歸責于行為人的主觀因素主觀罪責的探討回答的是行為人基于何種理由應該承擔加重刑罰。所以承認結果加重犯加重刑罰的根據在于加重結果的發生不等于承認行為人對加重刑罰的承擔不需要主觀罪責。

3我國刑法中結果加重犯的刑罰特點。首先我國刑法中結果加重犯采取的是銜接式的立法模式。即加重刑罰的下限是基本刑罰的上限毫無交叉。如故意傷害罪基本刑罰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特點表明結果加重犯的刑罰不僅與加重結果相聯系且與基本罪的不法程度相聯系。

其次社會危險性為基點的同一法定刑設置。我國刑法中的設置不區分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不區分對加重結果的主觀罪過、不區分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之間的法益侵害將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對加重結果故意和對加重結果過失、將致人重傷和致人死亡設置了同一法定刑。參見表一。

表一我國刑法中部分結果加重犯的刑罰(附表略)這表明我國結果加重犯的處罰不僅僅關注的是法益的侵害更主要關注的是以法益侵害為主要指標的綜合性指標體現出的社會危害性。最后結果加重犯的刑罰裁定需要依賴司法解釋。以故意傷害致死的刑罰裁定為例雖然立法對故意傷害致死也規定了死刑這一刑種但是根據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結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結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實踐中并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死刑還要根據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危害后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所以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的公訴人與辯護律師之間的糾紛點就在于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

(二)我國立法中的結果加重犯出罪因素結果加重犯的理論發展已經發展出概括抽象的成立要件正如上文所述主要體現在對加重結果主觀要件的限定以及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相當因果關系的判定。我國刑法總則中不存在結果加重犯的規定同時在立法條文中又體現不出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的相當因果關系要求。但是分析我國結果加重犯的立法特點仍舊存在著結果加重犯的限制因素。

1立法規范目的下的行為和加重結果限制。法律是一種規范刑法通過明文禁止某項行為而表明其保護目的。法益保護是刑罰權發動的基點結果加重犯立法保護目的的分析應從具體條文內容得出。因為具體的結果加重犯罪的保護目的不是通過有著明確內容的特征就可以抽象地確定的而是必須通過分則條文的具體解說才能表現出來的因此在這里就不能發展出可以一般適用的解決辦法。5以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為例刑法規定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保護自由法益一般的非法拘禁行為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自由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表現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形式即法益體現為身體健康權、生命權。結果加重犯的法益保護應當與基本犯罪的法益保護相聯系正如上文所述我國結果加重犯的銜接式的刑罰立法模式表明結果加重犯的不法與基本犯罪行為和加重結果二者都有關聯。所以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的法益保護包括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和自由那么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的具體條文禁止的應該是具有侵犯身體健康權或者生命權危險的非法拘禁行為包括疏于照管、危險的拘禁行為等而排除第三人介入等行為。通過結果加重犯具體條文的立法目的分析可以對結果加重犯的行為范圍作出具體的限定。

對于加重結果正如上文所述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的行為一般體現為暴力行為即具有發生加重結果危險的行為而加重結果一般表現為致人重傷、死亡。鑒于我國司法解釋準立法化的性質不能完全排除刑法規定的嚴重后果、嚴重情節等包含有結果加重犯的規定須結合各個罪名有關的司法解釋做出具體的判定在判定過程中須把握區分犯罪成立要素的結果與結果加重犯的結果注意與基本犯罪行為的結果相比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侵犯法益或者法益的程度不同其中法益的程度只是同一法益的輕重不包括多少。最后須嚴格把握的是判定情節或者后果中是否包含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必須有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我國刑法分則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將結果加重犯基本限定在產生重傷、死亡后果的范圍內。

立法將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為限定為內含有加重結果發生危險的行為加重結果是特定的單項指標是符合結果加重犯的立法目的因為各種犯罪(也包括像盜竊這樣的犯罪)都能夠導致反常的嚴重后果(例如在追趕中摔死了)但是立法者僅僅在確定的犯罪中根據它們造成嚴重結果的一般趨勢來規定一種結果加重的情節因此只有在從基本犯罪的典型危險中產生結果時才適用這種行為構成只有這種結果才能為結果加重犯罪的保護目的所包括。5

2社會危害性綜合評價體系下的刑罰限制因素。正如上文對我國結果加重犯立法刑罰特點作出的分析我國結果加重犯采取的銜接式的刑罰立法模式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單一的加重結果表現形式不可能有一種情況導致法定刑(基本犯)上限的絕對突破而在更多情況下是一種兼容9從而造成本就脫胎于結果責任的結果加重犯在我國刑法上的刑罰趨于嚴苛。但我國刑法對法定刑的設置關注點不僅僅是加重結果而是由行為、結果、目的、動機等綜合而成的社會危害性評價這就成為我國刑法中存在對結果加重犯刑罰的限制因素mdashmdash社會危害性綜合評價體系。以故意傷害(致死)罪為例故意傷害(致死)罪雖然規定了最高刑為死刑但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結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實踐中并不是只要達到lsquo嚴重殘疾rsquo就判死刑還要根據傷害致人lsquo嚴重殘疾rsquo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危害后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社會危害性綜合評價體系要求法官在裁量刑罰時不僅僅要關注加重結果出現的單一因素還要關注整體案件表現出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對結果加重犯僅僅關注加重結果消極影響的消減。但我們應當承認因為無法突破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下限在我國結果加重犯的刑罰趨于嚴苛的立法下此處消減的程度作用有限。

以限制為主線的結果加重犯的理論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對結果加重犯出罪的抽象的條件最主要體現為對加重結果主觀的限制以及相當因果關系的確認但在我國刑法立法中并沒有體現。我國結果加重犯的立法特點決定了我國存在著立法規范目的下行為與加重結果的限制以及社會危害性綜合評價體系下刑罰的限制等因素但限制因素的抽象性面對千變萬化的生活和復雜的案件時其功能的發揮并不理想所以刑事司法就成為公民爭取自由的斗爭武器。10

劉佩吉林大學法學院2009級刑法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

注釋

1德漢斯middot海因里希middot耶賽克托馬斯middot魏根特德國刑法教科書M徐久生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113

2甘雨沛何鵬外國刑法學上冊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

3德安塞爾姆middot里特爾middot馮middot費爾巴哈德國刑法教科書M徐久生譯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

4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298

5德羅克辛德國刑法學總論第一卷M王世洲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吳振興罪數形態論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86

7日本刑法典M張明楷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7

8盧宇蓉加重構成犯罪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156

9李潔論罪刑法定的實現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10德李斯特德國刑法教科書M施密特修訂徐久生譯何秉松校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3

參考文獻

1參見許玉秀主觀與客觀之間mdashmdash主觀理論與客觀歸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21頁意杜里奧middot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學原理陳忠林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頁德羅克辛德國刑法學總論(第一卷)王世洲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頁李邦友結果加重犯基本理論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頁。

2轉引自林怡秋加重結果犯中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關系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8年博士論文。

3轉引自林怡秋加重結果犯中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關系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8年碩士論文。

4轉引自許玉秀主觀與客觀之間mdashmdash主觀理論與客觀歸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22頁。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內容錯誤,請通過 【投訴】 功能聯系刪除
點贊
收藏
分享至:
陳明月律師

在線 問題仍未解決?1對1咨詢為您解答

  • 在線律師
  • 已服務274816人
  • 5分鐘內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