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數的區分標準

導讀:
在判斷現實所發生的犯罪事實是否完全屬于某一犯罪構成所預定的內容時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既要注意分析客觀行為的性質又要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能只根據某一方面的事實區分一罪與數罪,在認定行為是一罪還是數罪時還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規定,在認定行為是一罪還是數罪時還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規定,關于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通常采取犯罪構成說,關于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通常采取犯罪構成說,典型的數罪是指行為人以數個罪過實施數個行為侵犯數種社會關系而且數個行為之間沒有牽連、連續等關系的數個犯罪。
關于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通常采取犯罪構成說。但在適用這一標準時涉及對犯罪構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構成事實的認識。在認定行為是一罪還是數罪時還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規定。例如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因此不能將這種行為認定為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一般來說單純的一罪與典型的數罪是容易認定的。典型的數罪是指行為人以數個罪過實施數個行為侵犯數種社會關系而且數個行為之間沒有牽連、連續等關系的數個犯罪。關于罪數的區分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通常采取犯罪構成說。即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就是一罪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行為數次符合同一個犯罪構成的也是數罪。
但在適用這一標準時涉及對犯罪構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構成事實的認識。
犯罪構成是具有實質內容的其實質內容又決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現實發生的事實完全屬于某一犯罪構成所預定的內容就應認為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例如搶劫是故意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行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強取他人財物時就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不能認為其中的暴力行為另符合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因為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犯罪構成所預定的內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傷亡。
在判斷現實所發生的犯罪事實是否完全屬于某一犯罪構成所預定的內容時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既要注意分析客觀行為的性質又要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能只根據某一方面的事實區分一罪與數罪。
在認定行為是一罪還是數罪時還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規定。例如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因此不能將這種行為認定為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再如刑法第198條規定行為人以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騙取保險金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理故不能將這種行為從一重罪處罰再如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同時觸犯受賄罪與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而不能實行數罪并罰。
一般來說單純的一罪與典型的數罪是容易認定的。所謂單純的一罪是指行為人以一個罪過、實施一個行為侵犯一種社會關系的犯罪。如行為人以一個殺人故意開槍將一個人殺死就是單純的一罪。典型的數罪是指行為人以數個罪過實施數個行為侵犯數種社會關系而且數個行為之間沒有牽連、連續等關系的數個犯罪。如行為人第一次實施了盜竊行為第二次實施了強奸行為沒有疑問成立數罪。難以區分的是一些介于一罪與數罪之間的情況其中主要是一些貌似數罪而實為一罪(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下面只討論這類現象刑法理論通常將其分為實質的一罪、法定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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