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連續犯與同種數罪的區分及刑事處罰

導讀:
我國刑法采犯罪構成標準說犯罪構成乃是犯罪之成立因而以犯罪構成的個數作為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實際上是把決定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所有因素作為判斷罪數標準的因素,罪數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數量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這里主要是典型一罪和典型數罪的問題刑法理論上為了以否定式的比較替代肯定式的論證還有把不同于典型一罪和典型數罪的情況認定為罪數不典型其依刑法分則性條文有無規定為準分為法律規定的(慣犯、結合犯、轉化犯)和處理認定的(競合犯、連續犯、吸收犯)兩類。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有些時候符合上述條件但不按連續犯來處理而是采用數罪并罰如故意傷害。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準確定罪、合理量刑。犯罪行為的個數和罪數應當區分開來前者是客觀行為后者是法律評價有犯罪行為并不必然構成犯罪比如說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犯罪行為就不是犯罪。關于論連續犯與同種數罪的區分及刑事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有些時候符合上述條件但不按連續犯來處理而是采用數罪并罰如故意傷害。
一、關于罪數的判定
討論連續犯與同種數罪必須先從罪數開始。罪數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數量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這里主要是典型一罪和典型數罪的問題刑法理論上為了以否定式的比較替代肯定式的論證還有把不同于典型一罪和典型數罪的情況認定為罪數不典型其依刑法分則性條文有無規定為準分為法律規定的(慣犯、結合犯、轉化犯)和處理認定的(競合犯、連續犯、吸收犯)兩類。參閱儲槐植論罪數不典型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1期,第72頁。。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準確定罪、合理量刑。關于區分罪數的標準有行為說、法益說、犯意說、構成要件說、個別化說(主張不同的罪數種類采取不同的區分標準)。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361頁。我國刑法采犯罪構成標準說犯罪構成乃是犯罪之成立因而以犯罪構成的個數作為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實際上是把決定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所有因素作為判斷罪數標準的因素。肖中華犯罪構成及其關系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98頁。適用這一標準時要注意兩個問題(1)如何判斷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2)能否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犯罪構成標準?
對于第一個問題犯罪構成具有實質內容其實質內容又決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在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基礎上若現實發生的事實完全屬于某一犯罪構成及其結果加重犯所預定的內容就應認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行為符合一個/數個犯罪構成是指行為完全符合一個/數個犯罪構成的全部構成要件一方面犯罪預備、未遂、中止都是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故一個行為既遂另一個未遂仍成立數罪。另一方面判斷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時不僅要分析實施的各個方面是否符合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而且要綜合判斷事實的整體是否符合犯罪構成的整體。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363頁。這里就要注意一個問題當數個犯罪行為比如說三個犯罪行為并不全部符合三個犯罪構成而只符合一個犯罪構成就不是數罪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構成才是數罪。犯罪行為的個數和罪數應當區分開來前者是客觀行為后者是法律評價有犯罪行為并不必然構成犯罪比如說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犯罪行為就不是犯罪。
對于第二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當幾次相同的犯罪行為只能依照刑法進行一次評價、對一個犯罪行為的評價包含對另一個犯罪行為的評價、只侵犯一個法益或行為具有持續性和連續性則均是一罪。也就是說就罪數判斷而言犯罪構成理論是第一判斷系統(基本判斷系統)特殊罪數形態(實質一罪、法定一罪、處斷一罪)則是第二判斷系統(例外判斷系統)其專門為解決不能或不宜用犯罪構成理論確定單復的特殊犯罪樣態而設計的并且以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與司法效率和公正原則作為該系統的設計依據。莫曉宇罪數理論的體系性思考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2年第2期第4344頁。因此關于罪數的判定應以犯罪構成為主要標準輔之以其他因素最重要的是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此便類似于個別化說。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364頁。尤其是針對特殊罪數形態的問題個別化說更加符合犯罪的具體情況具體地說在區分是否單純一罪時應以構成要件說為標準在想象競合犯、牽連犯等科刑上一罪的場合應以行為說為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