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婚存在經濟糾紛嗎

導讀:
(3)提醒如果夫妻雙方有產業切記不要為了逃避稅務而輕易將收入存入其他親屬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這樣做一定要留有書面的證明材料以備以后離婚時說明夫妻財產問題4知識產權收益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2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現在離婚存在經濟糾紛嗎存在。2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據此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后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關于現在離婚存在經濟糾紛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存在。
1財產分割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內容”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3銀行存款
(1)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則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張為個人財產的應舉證證明。舉證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財產公證單方面贈與證明個人財產增值證明
(2)分割銀行存款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論證是誰的錢的問題而是先要把錢固定起來的問題因為銀行存款很容易轉移。所以如果起訴離婚首先要做的是訴前財產保全保全了財產從另外一個角度也就保全了證據。
(3)提醒如果夫妻雙方有產業切記不要為了逃避稅務而輕易將收入存入其他親屬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這樣做一定要留有書面的證明材料以備以后離婚時說明夫妻財產問題
4知識產權收益
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后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標準相統一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具體如下
(1)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后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后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后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5個人投資收益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以上四方面的收益關鍵是確認“以個人財產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