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導讀:
調解不是民政部門的職能以往協議離婚辦理時間較長主要是基于“寧毀十座廟不毀一樁親”勸和不勸散的傳統觀念的考慮而現在離婚更多地被認為僅僅是人們的自決權力現代人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一般都能慎重對待自己的婚姻問題有能力處理好個人事務。協議離婚增多意味著人們更加看重對私權的維護離婚屬于一種私權結婚與離婚都是個人的自由婚姻本身有相當的復雜性管得太多在某種程度上是妨礙了當事人權力的行使。林建軍離婚時的調解存在于三種情況中除了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中的調解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尋求訴訟外的調解即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那么離婚調解還有存在的意義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不是民政部門的職能以往協議離婚辦理時間較長主要是基于“寧毀十座廟不毀一樁親”勸和不勸散的傳統觀念的考慮而現在離婚更多地被認為僅僅是人們的自決權力現代人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一般都能慎重對待自己的婚姻問題有能力處理好個人事務。協議離婚增多意味著人們更加看重對私權的維護離婚屬于一種私權結婚與離婚都是個人的自由婚姻本身有相當的復雜性管得太多在某種程度上是妨礙了當事人權力的行使。林建軍離婚時的調解存在于三種情況中除了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中的調解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尋求訴訟外的調解即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關于離婚調解還有存在的意義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薇(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管理處處長)
按照北京市民政局的新規定只要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雙方離婚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申請書結婚證兩寸單人照片七個要件全部齊全最長三天最短半天就可辦好手續。
調解不是民政部門的職能以往協議離婚辦理時間較長主要是基于“寧毀十座廟不毀一樁親”勸和不勸散的傳統觀念的考慮而現在離婚更多地被認為僅僅是人們的自決權力現代人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一般都能慎重對待自己的婚姻問題有能力處理好個人事務。
劉紅(北京右安門法庭庭長)
通過長期的審判實踐我和同事們達成了這樣的共識只要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就應該盡快讓人家離婚。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如果感情確已破裂離婚符合當事人的意愿而有關方面設置一些人為的障礙拖延或強行不讓離婚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而且法院的職能就是裁定是非沒有必要干涉當事人的自主意愿。按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要有15天的答辯期但屬于雙方達成一致的離婚時可以靈活掌握按當事人要求省略答辯期同樣在三天之內就可解決。未來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間簡化離婚手續是不可避免的。
巫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雖然在現實生活中離婚現象已經出現了一些新的發展但婚姻法的修訂沒有涉及離婚調解。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如下“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第二十五條)”
近些年協議離婚的比重逐年上升有數據顯示在上海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比重曾經是1∶3而近年則反過來為3∶1。協議離婚增多意味著人們更加看重對私權的維護離婚屬于一種私權結婚與離婚都是個人的自由婚姻本身有相當的復雜性管得太多在某種程度上是妨礙了當事人權力的行使。然而在離婚率上升的同時復婚率也上升這說明離婚也有愈發輕率的一面針對這種情況不能不說調解仍是防止輕率離婚的有效途徑。在美國就專門有調解法院在英國也規定需要兩年的冷靜期。
對離婚法院還是應當調解這一是為防止輕率離婚二也是法院的職能要求畢竟能帶著協議走上法庭的當事人并不多大部分還是需要法庭給一個說法。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而法院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分清是非調查不可避免結果也可能是駁回起訴。值得注意的是調解的操作應該視情況而定要以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為出發點。
林建軍(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副主任)
離婚時的調解存在于三種情況中除了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中的調解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尋求訴訟外的調解即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第三種方式是婚姻法的授權規定它授權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等基層組織對離婚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沒有任何強制性相比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沒有什么實質效力但在過去相當一段時間里這種方式曾經發揮過很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人們的記憶中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跡。不過今天當事人一方跑到對方的單位找領導調解似乎反倒已經成了不正常的事情。隨著觀念的轉變越來越少有人尋求這種救濟途徑。婚姻法的這條規定從立法角度而言已經沒什么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