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對等屬于無效協議嗎

導讀:
離婚協議中哪些條款無效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實際中不少擬訂的婚內財產協議中有“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條款。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那么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對等屬于無效協議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需要結合協議內容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實際中不少擬訂的婚內財產協議中有“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條款。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