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

導讀: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新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1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新婚姻法第46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一條從反面規定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后須在一年內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以上這些規定表明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其損害賠償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其合法權益并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而此種情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又沒有規定提出損害賠償的期限。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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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
1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
這意味著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所在的基層組織單位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也不得作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即損害賠償的主體只限于婚姻關系當事人。
2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基于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意味著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3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須以離婚為前提。在當事人基于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于當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新婚姻法第46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的。否則即使當事人是基于法定的理由也不得提出損害賠償。值得一提的是這里所說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婚姻法解釋(一)和(二)中已作了明確規定。
4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新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作了如下規定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出訴訟。(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新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這一條從反面規定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后須在一年內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以上這些規定表明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其損害賠償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其合法權益并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有必要提出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婚姻法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二)項中有可能出現另一種情況就是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同意離婚應當在何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此種情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又沒有規定提出損害賠償的期限。筆者認為當事人應當在一審審理期間提出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如果被告同意離婚卜其完全可以及時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