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金額標準是多少

導讀:
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由于法律明確使用了“家庭成員“一詞故無論受害人是配偶一方還是家庭其他成員均不影響無過錯方以對方有虐待行為為由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一、什么時候會引起離婚損害賠償?
引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
1、重婚
2001年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lt婚姻法gt解釋(一)第二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進行了界定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同志認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和“包二爺“現象但主要是指“包二奶“現象它是現實社會對重婚以外的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俗稱。這與社會上一些沒有配偶的男女之間的同居行為有本質區別。如男女青年在戀愛中的試婚同居符合法定實質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喪偶的老年人因考慮到子女、財產、身體、社會習俗等因素不以結婚為目的同居行為這些同居雖然違反了法定的結婚形式要件但沒有違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屬婚姻法禁止的行為。另外為了限制和避免法律對公民私權領域的過分干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與通奸、嫖娼及其他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也應有區別即應將兩性間的同居理解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臨時短暫性的共居一處。至于是否構成了同居關系應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雙方關系的穩定程度等方面進行把握由承辦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從學理上講虐待和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包容關系但虐待的性質和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嚴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諸多表現中的一種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員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虐待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法律明確使用了“家庭成員“一詞故無論受害人是配偶一方還是家庭其他成員均不影響無過錯方以對方有虐待行為為由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賠多少?
離婚損害賠償要考慮多方面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離婚損害的賠償標準是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數額根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的實際損害和雙方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根據《民法典》,一方因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根據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