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世夫妻倆爭房產

導讀:
蒙某某在遺囑中寫明其個人財產全部由父母繼承故兩原告對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產共同享有1/62的份額蒙某某名下的另外1/62的份額屬于李某榮的財產,蒙某某去世后蒙某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蒙某某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產全部由他們繼承李某榮不享有繼承權,法院審理認為蒙某某享有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產1/31的份額雖該房產份額登記在蒙某某個人名下但該房產系蒙某某和李某榮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雙方亦沒有其他約定故上述房產份額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
海口男子蒙某某在去世前立下遺囑稱將自己的遺產由父母蒙某崇林某珍繼承妻子李某榮不享有繼承權。蒙某某去世后其父母將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將蒙某某名下的房產全部判令歸父母所有其妻子李某榮不享有繼承權。海口龍華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蒙某某因病去世于2012年10月19日注銷戶口。法院審理認為蒙某某享有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產1/31的份額雖該房產份額登記在蒙某某個人名下但該房產系蒙某某和李某榮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雙方亦沒有其他約定故上述房產份額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蒙某某在遺囑中對其名下的涉案財產有處分權的范圍內作出的處分有效超出部分無效。關于父母離世夫妻倆爭房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海口男子蒙某某在去世前立下遺囑稱將自己的遺產由父母蒙某崇林某珍繼承妻子李某榮不享有繼承權。蒙某某去世后其父母將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將蒙某某名下的房產全部判令歸父母所有其妻子李某榮不享有繼承權。海口龍華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蒙某崇林某珍訴稱兩人系蒙某某的父母李某榮系蒙某某的妻子。蒙某某因病去世于2012年10月19日注銷戶口。生前蒙某某與王某生等31人共同擁有海口中山路某房產。因李某榮在蒙某某病重時已與蒙某某分居5年多且從未去醫院看望過蒙某某。蒙某某在臨終前立下遺囑屬于蒙某某的遺產由父親母親繼承李某榮不享有繼承權。蒙某某去世后蒙某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蒙某某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產全部由他們繼承李某榮不享有繼承權。
李某榮辯稱涉案的房產屬于她和蒙某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不是蒙某某的個人財產。蒙某崇林某珍所稱的分居五年感情不好不屬實。兩人所訴稱的遺囑她認為是無效遺囑因為遺囑侵犯了她的權益是無效的。
法院審理認為蒙某某享有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產1/31的份額雖該房產份額登記在蒙某某個人名下但該房產系蒙某某和李某榮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雙方亦沒有其他約定故上述房產份額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蒙某某依法享有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即其對海口中山路某房產1/62的份額享有處分權。因此蒙某某在遺囑中對其名下的涉案財產有處分權的范圍內作出的處分有效超出部分無效。蒙某某在遺囑中寫明其個人財產全部由父母繼承故兩原告對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產共同享有1/62的份額蒙某某名下的另外1/62的份額屬于李某榮的財產。龍華區法院依法判決如下登記在蒙某某名下位于海口中山路某房產1/31份額歸原告蒙某崇林某珍和李某榮共有其中蒙某崇林某珍共同享有1/62的份額被告李某榮享有1/62的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