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按揭房怎么分割

導讀:
蘭州中院終審判決娜娜無權討要房產房屋歸小張所有但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由小張向小娜支付26萬元,法律界人士指出一直以來房屋問題都是離婚案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為防止婚后夫妻雙方發生糾紛最好對房產等重大財產所有權歸屬進行正式的書面的約定并在婚前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從簽合同到付首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再到辦理產權證償還貸款要經歷很長一段時間一個人很有可能在這期間結婚又離婚而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經法院委托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產的評估價值為531萬余元二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款產生的房產增值為7萬多元。法院審理后支持了馬琳要求對增值部分分享權益的請求判決王江向馬琳支付按揭款265萬元及房產增值補償款35萬余元。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因為房產首付款已還銀行貸款本金和離婚時已付房款所占房產比例的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應當等量分配。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這三種房屋的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作出判決。關于離婚時的按揭房怎么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今兩口子離婚圍繞著按揭購買的房屋如何分割經常糾纏不清。從簽合同到付首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再到辦理產權證償還貸款要經歷很長一段時間一個人很有可能在這期間結婚又離婚而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一直以來房屋問題都是離婚案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為防止婚后夫妻雙方發生糾紛最好對房產等重大財產所有權歸屬進行正式的書面的約定并在婚前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總而言之在法律無明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我們應遵循公平原則予以應對。
案例1
男方父母出首付買房離婚妻欲討要被駁回
2007年5月小張與小娜熱戀時小張的父母出資19萬元首付購買了一套住房產權人名字是小張。同年7月兩人登記結婚。兩年后兩人感情破裂小娜訴至法院不但要求和小張離婚而且以該房屋屬婚后共同財產為由要求小張搬離。蘭州中院終審判決娜娜無權討要房產房屋歸小張所有但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由小張向小娜支付26萬元。
案例2
按揭房產婚后漲了離異夫妻共享“增值”
2002年4月王江按揭購買了一套22萬多元的商品房其中貸款15萬多元。2004年12月王江和馬琳結婚2008年離婚。在婚姻關系存續的近4年期間他們夫妻共償還53萬元的按揭款。經法院委托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產的評估價值為531萬余元二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款產生的房產增值為7萬多元。法院審理后支持了馬琳要求對增值部分分享權益的請求判決王江向馬琳支付按揭款265萬元及房產增值補償款35萬余元。
專家說法
上述案例在實踐中較有代表性事實上離婚訴訟中關于分割按揭房產的案例有很多種不同類型。
概括起來主要有4種情形婚前一方個人出資按揭購買離婚時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的第二種夫妻雙方婚前共同出資按揭購買離婚時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按揭房屋第三種是夫妻雙方婚后按揭購買離婚時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按揭房屋還有一種是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按揭房屋。
第一種情形中的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分配該財產部分。注意這里指的是非“房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二種情形首先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即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揭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因為房產首付款已還銀行貸款本金和離婚時已付房款所占房產比例的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應當等量分配。
在離婚訴訟中配偶方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1自己在婚前亦參與出資購買房屋2該出資并非一方贈與另一方。否則如果在產權方予以否認并以婚前財產為由主張房屋歸個人所有的情形下配偶方的利益將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都沒拿到產權證的該怎么辦?
杜泓違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這三種房屋的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作出判決。
離婚時按揭房屋的增值部分又該如何處理呢?
這一問題是按揭房屋在離婚訴訟財產分割中最具爭議的問題目前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我認為婚前個人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就案例2而言房屋所有權已經取得且雙方對房屋產權歸屬沒有太多爭議只是補償數額多少的問題。盡管房產已抵押給貸款銀行但所有權并未實際轉移。因此按揭所得房產可以分割只不過表現形式為現金補償而已。而根據最基本的公平原則應當對沒有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不過如若房屋是在結婚之前取得其升值雖然是發生在婚后但不能屬于一種投資或收益性行為而予以均分如果將這種升值也算為一種投資或收益那婚姻關系也從本質上將變為一種營利行為因此對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無權取得的。
實踐中絕大多數人都是父母參與出資為兒女購買婚房的。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這種情況可以分為兩種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而該房屋也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案例1即是如此如果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證上產權人的名字會影響房屋歸屬嗎?
房產證上的名字也不會更改房屋的歸屬因為一旦房屋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房產證上的產權人僅僅是代表夫妻雙方持有房屋而已對于房屋的處分均需另一方的同意而離婚分割時也要平均分割。
在實踐中還有這樣的情況婚前商議買房子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但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
遇到這種情況時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愿分割的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因此我們建議對于房產等重大財產所有權歸屬進行正式的書面的約定并最好在婚前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