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樣認定離婚中家庭財產與債務性質

導讀:
二律師意見與辦案結果針對被告上述主張本律師作為原告張某的代理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了如下意見一宜德路房屋是原被告雙方婚后共同購買的系夫妻共同財產,2005年3月被告周某隱瞞原告張某擅自將雙方所居住的宜德路住房以635萬元出售后攜兒子和賣房款回娘家居住,(2)中山路住房系婚后取得所有權屬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已于2001年被出賣但被告稱其在訴訟前并不知情又稱該房出賣款835萬元仍在原告處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后初期雙方共同居住在原告張某婚前承租的中山路公有住房內。之后雙方遷入該住房原中山路住房出租。原告張某遂委托本律師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要求對家庭財產包括635萬元賣房款依法進行分割。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及家庭動產分割等問題均達成一致意見。其五被告既主張該房屋系婚前財產又將所謂的購房借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主張顯然相互矛盾。據此應認定宜德路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被告要求分得中山路住房賣房款一半的主張法院不應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關于應該怎樣認定離婚中家庭財產與債務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張某(男)與被告周某(女)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5年3月登記結婚1996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關系尚可。婚后初期雙方共同居住在原告張某婚前承租的中山路公有住房內。1998年6月由被告周某出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得宜德路住房一套權利人登記為被告周某。
之后雙方遷入該住房原中山路住房出租。2000年7月原告張某通過“公改私”政策購得中山路住房的所有權權利人登記為原告張某2001年4月該房出售得款835萬元。2002年以后雙方為家庭瑣事時有矛盾夫妻關系出現裂痕。2005年3月被告周某隱瞞原告張某擅自將雙方所居住的宜德路住房以635萬元出售后攜兒子和賣房款回娘家居住。原告張某無處安身只得到父母處居住。
雙方感情因此徹底破裂。原告張某遂委托本律師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要求對家庭財產包括635萬元賣房款依法進行分割。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及家庭動產分割等問題均達成一致意見。但被告提出如下房產和債務問題
(1)被告稱宜德路住房系其以婚前存款及借款購買應屬婚前財產因此賣房款635萬元應歸其個人所有并稱該賣房款的大部分已用于歸還夫妻共同借款。
(2)中山路住房系婚后取得所有權屬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已于2001年被出賣但被告稱其在訴訟前并不知情又稱該房出賣款835萬元仍在原告處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被告在法院審理期間提供了大量的借條總計借款47萬元聲稱用于購房裝修經營等要求法院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大部分證人(即債權人)亦出庭作證。
二律師意見與辦案結果
針對被告上述主張本律師作為原告張某的代理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了如下意見
一宜德路房屋是原被告雙方婚后共同購買的系夫妻共同財產。
主要理由有
其一從購房時間看結婚在1995年購房在1998年發生在婚后。
其二從購房過程看即使從被告提供的證據中也可以反映出原告參與了購房并曾作為買方在購房協議上簽名。
其三從家庭經濟狀況看原被告的婚后收入足以承擔20余萬元的購房款根本不需要動用任何一方婚前存款更不需要對外借款。
其四雖然被告為證明其動用婚前存款購房向法院提供了存款利息清單等證據但這些證據上顯示的時間與購房時間不吻合也不能體現有關的存款人就是被告本人故不能采信。
其五被告既主張該房屋系婚前財產又將所謂的購房借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主張顯然相互矛盾。
據此應認定宜德路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現該房被被告擅自出售所有權的形式轉化為賣房款但并不改變該財產的性質故該房款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二被告要求分割中山路住房的賣房款沒有依據。
首先該房的出售時間發生在雙方感情尚可的2001年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根據原被告的家庭狀況835萬元的賣房款并非什么巨額財產原告沒有任何必要私自賣房獨吞房款。
第二自2001年賣房至2005年發生離婚訴訟已有四年之久被告否認知道該房出售并稱房款也仍為原告占有缺乏證據亦不合常理不足以采信。
第三實際情況是當時原被告共同商議賣房且賣房款實際是由被告保管。現已時過四年該房款理應認為已在家庭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掉了還談何分割呢?
因此被告要求分得中山路住房賣房款一半的主張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三被告提出的47萬元的所謂共同債務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本律師認為原被告雙方不存在夫妻共同債務。
首先原告不承認上述借款的真實性。因為
第一被告自稱為家庭共同生活借款原告卻從不知情被告在訴訟之前也從未與原告提及過商議過與常理有悖
第二根據原被告的家庭狀況經濟寬裕并沒有對外借款的需要
第三有關證人的當庭證詞存在漏洞真實性值得懷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