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樣認定一方所負債務

導讀: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guī)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法院就雙方共同債務所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僅是為解決離婚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但離婚雙方應履行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金錢給付義務。那么離婚時,怎樣認定一方所負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guī)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法院就雙方共同債務所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僅是為解決離婚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但離婚雙方應履行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金錢給付義務。關于離婚時,怎樣認定一方所負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guī)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前個人債務誰來償還?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jù)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全文閱讀】
夫妻離婚造假債怎么辦
夫妻離婚時,對方造假債怎么辦,是否也算夫妻共同債務?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另一方或認可或不認可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經常困擾著離婚案件的承辦法官。筆者的觀點是:
一、離婚雙方均認可債務的處理問題
離婚雙方共認債務無疑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模蜇敭a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就雙方共同債務所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僅是為解決離婚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但離婚雙方應履行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同時,夫妻的共同債務雖作了分擔,但并不改變夫妻共同承擔責任的性質,雙方仍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如一方在清償全部債務后,仍然有權依據(jù)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全文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