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后一方的債務如何認定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種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將通過清償消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問題的債權人對夫妻共同債務仍有主張男女雙方權利的權利。離婚后因一方清償超過其份額的款項另一方免于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對方償還其份額。那么民法典中離婚后一方的債務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種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將通過清償消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問題的債權人對夫妻共同債務仍有主張男女雙方權利的權利。離婚后因一方清償超過其份額的款項另一方免于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對方償還其份額。關于民法典中離婚后一方的債務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離婚后一方的債務如何認定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或者未經共同協商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兩個共同的債務怎么償還
1.離婚時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已經達到清算期的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清償債務后剩余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分割。這種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將通過清償消除。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屬于對方或者離婚時共同債務尚未到期一方或者雙方不愿提前清償的雙方應當承擔的共同債務份額由雙方協議確定。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只有內部效力除債權人同意和免除其連帶責任外但為雙方約定的債務份額不具有外部效力。離婚后對于債權人來說債務仍然是連帶的債權人對夫妻共同債務仍然有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情況和能力本著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的原則裁定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讓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本案中法院的判決確定了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份額僅具有內部效力不能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轉為部分債務的確定性。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問題的債權人對夫妻共同債務仍有主張男女雙方權利的權利。
4.一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依據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賠償。離婚后因一方清償超過其份額的款項另一方免于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對方償還其份額。這是共同債務人之間的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