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時一方的債務該如何處理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將夫妻共同債務限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相關法律則將夫妻雙方的舉債合意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標準即如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中一方借債在法律上屬于合同行為。不能讓另一方承擔還款義務。那么民法典離婚時一方的債務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將夫妻共同債務限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相關法律則將夫妻雙方的舉債合意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標準即如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中一方借債在法律上屬于合同行為。不能讓另一方承擔還款義務。關于民法典離婚時一方的債務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離婚時一方的債務該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如果認定是一方債務那就需要一方償還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是怎么認定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分析個人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從法理角度講不應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為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根據法律的規定共同債務不是用在婚姻存續期間而是用在夫妻之間利用這筆債務共享到的利益。
(二)從婚姻法角度分析夫妻之間組成家庭是為了共同生活。
(三)從立法上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才能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法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將夫妻共同債務限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相關法律則將夫妻雙方的舉債合意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標準即如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從民法上講夫或妻為獨立的個體并不能因為結婚就混在一起。其中一方借債在法律上屬于合同行為。具有相對性的。不能讓另一方承擔還款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