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債務認定是怎樣的

導讀:
《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 方向另一方追討。那么訴訟離婚債務認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 方向另一方追討。關于訴訟離婚債務認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于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于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關系惡化雖然分居,但一方確因履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因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因從事非法經營或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系,便談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建立前,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后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
5、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范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系。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生發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為對外擔保行為時應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確約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認,否則一方要單獨承擔責任。
8、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從上面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處理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 方向另一方追討。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采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系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么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2、協商一致的原則。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離婚時(后),男女雙方對原夫妻共同債務各應負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拒絕對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后,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4、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在財產關系中表現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管理、經營、使用的權利,分割財產時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并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
5、采用舉證倒置規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或杜絕在訴訟中夫妻一方或雙方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綜上,一般對于離婚一方當事人必須對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并且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分割共同債務,為保護第三人的債權利益,一般是由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分割給某一方離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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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小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