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怎樣才能不承擔債務?

導讀:
這實際上是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確定了一條標準該筆債務必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一概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借款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顯然有悖法理,因此法院在處理婚姻期間的借款時,都會審慎地審查該債務發生的時間、原因以及用途,從而確定該筆債務的性質,最終判定債務的承擔者。那么離婚后怎樣才能不承擔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實際上是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確定了一條標準該筆債務必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一概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借款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顯然有悖法理,因此法院在處理婚姻期間的借款時,都會審慎地審查該債務發生的時間、原因以及用途,從而確定該筆債務的性質,最終判定債務的承擔者。關于離婚后怎樣才能不承擔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情形除外。
二、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這實際上是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確定了一條標準該筆債務必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實踐中,經常發生夫妻一方頻繁發生借款行為揮霍一空但另一方卻毫不知情,或者夫妻一方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故意發生借款行為,以期通過離婚時對方償還部分欠款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如果一概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借款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顯然有悖法理,因此法院在處理婚姻期間的借款時,都會審慎地審查該債務發生的時間、原因以及用途,從而確定該筆債務的性質,最終判定債務的承擔者。
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為避免婚姻生活中可能發生的某些糾紛,在結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實行約定財產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AA制,約定個人財產和所負債務均與對方無關。現實中當事人出于種種考慮,往往將這種約定停留于口頭上,而不會簽訂書面的關于夫妻財產的協議。一旦發生訴訟,由于法律規定夫妻財產混同,法官往往會以沒有書面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為由,不認可當事人之間存在這種約定。因此,法官提示,夫妻雙方如果對婚前或婚內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應當及時簽署書面協議,避免日后可能發生的不必要的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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