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簽合同 公司賠得慘

導讀:
成都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郭孟成辭職時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審理中,公司向武侯區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法院審理查明認為,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當依法與郭孟成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因此,公司應依法支付郭孟成經濟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760元。同時,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郭孟成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那么用工不簽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成都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郭孟成辭職時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審理中,公司向武侯區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法院審理查明認為,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當依法與郭孟成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因此,公司應依法支付郭孟成經濟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760元。同時,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郭孟成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關于用工不簽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成都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郭孟成辭職時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8月30日從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獲悉,這起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法院最終支持了員工的請求,判決公司支付員工雙倍工資18200元。
案情回放:
家住廣漢新豐鎮的農民工郭孟成,2008年4月7日,到成都市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擔任水電工工作,對公司水電安裝及工程改選,并配合各部門工作。他在公司任職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依法為其購買養老保險。
然而,2009年5月,公司只給極少數員工購買了保險,郭孟成不在其中,公司于10月18日上午,電話通知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10月20日,郭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表,經公司部門負責人批準同意辭職。
2009年10月21日,郭孟成向成都市武侯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補繳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3760元、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9230元。
法院審理:
由于仲裁委逾期5日未作出受理判定,2009年10月29日,郭直接起訴到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審理中,公司向武侯區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經法院審查,依法駁回了公司的管轄異議。公司不服,于是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成都市中院審查,依法裁定駁回公司上訴,維持武侯區法院的裁定。
法院審理查明認為,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當依法與郭孟成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故公司理應為郭孟成補繳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社會保險。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因此,公司應依法支付郭孟成經濟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760元。同時,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郭孟成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公司應當支付郭孟成2008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由于公司已支付了在此期間的工資,還應當向其支付一倍的工資,即共計18200元。
法院宣判后,公司不服,上訴至中院,近日最終駁回。目前在執行過程中,經郭孟成同意,公司為其補繳了社保,并一次支付了他各種費用2萬元。至此,一起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糾紛,經過仲裁、一審、二審程序,打官司近一年最終化上了圓滿的句號,農民工郭孟成依法維護了其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