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公司變更要重新簽合同

導讀: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在發展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法人變更、公司其他事項變更等。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如果法人變更公司變更要重新簽合同?
一、法人變更公司變更要重新簽合同
法人變更公司變更不需要重新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所以,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原勞動合同仍有效,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依照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與法人組織建立勞動關系,而不是與法定代表人建立勞動關系。
二、法人變更的方式
1、法人的合并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設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兩種方式。新設式合并也稱創設式合并,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并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稱吞并式合并,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并決定和合并各方締結的合并合同。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并前將合并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并。
2、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并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并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