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勞動合同需要變更嗎

導讀:
凡是勞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勞動政策要求用人單位做到的,用人單位應當就自己遵守了這些規(guī)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一、法人變更勞動合同需要變更嗎
雖然用人單位的法人代表發(fā)生了變更,但用人單位應履行的義務并沒有變,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原法人簽訂的勞動合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也就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在誰
1、由用人單位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均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p>
2、由用人單位承擔。
凡是勞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勞動政策要求用人單位做到的,用人單位應當就自己遵守了這些規(guī)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不來公司上班的時候,通知勞動者來公司上班以及告知勞動者不來上班的后果。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職工屬于擅自離職,則用人單位在職工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后應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
3、根據(jù)公平原則、邏輯推理、日常經(jīng)驗以及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解除勞動合同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