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仍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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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系仍需證明
問:勞動者未與單位簽勞動合同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答: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通過下列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的職工名冊、考勤記錄、獎罰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者發放記錄,如職工工資發放名冊,通過銀行支付工資的工資卡及轉賬記錄;單位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日常經濟交往中代表本單位與他方進行各項交易的相關書面文件;本單位其他職工的證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對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據本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等條款的規定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者“五險”并非全由單位繳納
問:《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社會保險包括哪些,勞動者自身還要負擔一部分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五險”,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這三種險的保費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而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保費完全由單位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關于“五險”的繳費比例,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單位10﹪,個人2﹪+3元;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單位20﹪(其中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賬戶),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1.5﹪,個人0.5﹪;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繳納0.8﹪,個人不承擔;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