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崗地點被變動員工辭職可否索賠

導讀:
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判決公司支付員工小柳經濟補償金25830元。幾個月后,小柳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賠償,仲裁委經過審查作出不予支持的裁決。一審法院經審理同樣駁回了小柳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公司通知小柳“在家辦公”時,并未列明具體事由,也未提供其他人員變動上崗地點的情況,同時又要求小柳立即交還公司物品,實際上使得小柳作為銷售人員已經難以正常開展工作。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認定公司已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情形,故小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理應支付經濟補償。那么上崗地點被變動員工辭職可否索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判決公司支付員工小柳經濟補償金25830元。幾個月后,小柳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賠償,仲裁委經過審查作出不予支持的裁決。一審法院經審理同樣駁回了小柳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公司通知小柳“在家辦公”時,并未列明具體事由,也未提供其他人員變動上崗地點的情況,同時又要求小柳立即交還公司物品,實際上使得小柳作為銷售人員已經難以正常開展工作。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認定公司已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情形,故小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理應支付經濟補償。關于上崗地點被變動員工辭職可否索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經過
小柳從事銷售工作,突然被公司通知“在家辦公”,并收回公司車輛、油卡、手機、門卡等個人使用的公司財物。為此,小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判決公司支付員工小柳經濟補償金25830元。
2010年11月,小柳進入某公司工作,擔任銷售職位。勞動合同約定,小柳每月固定工資3千元,同時根據其銷售業績享受年度獎金(即銷售提成),雙方還約定,年度獎金不低于人民幣25萬元/年。2012年4月,公司向小柳發出《上崗地點變動通知書》,載明:“因內部臨時調整,經公司研究決定您自2012年4月起在家辦公,直至公司通知回廠上班之日止,在家公辦期間待遇不變。請于收到本通知當日交還公司車輛、加油卡、辦公手機(含手機卡)和門卡等個人使用的公司財物”。之后,小柳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2年5月,小柳通過郵寄方式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幾個月后,小柳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賠償,仲裁委經過審查作出不予支持的裁決。小柳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同樣駁回了小柳的訴訟請求。
去年10月,小柳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中院經審理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法官意見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公司通知小柳“在家辦公”時,并未列明具體事由,也未提供其他人員變動上崗地點的情況,同時又要求小柳立即交還公司物品,實際上使得小柳作為銷售人員已經難以正常開展工作。公司表面上只是要求小柳在家辦公直至公司通知其回公司上班日止,卻未列明終止時間。雖然公司表明小柳在家辦公期間待遇不變,但小柳作為銷售人員,其主要收入來源為銷售提成,“在家辦公”其待遇亦會受到顯著影響。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認定公司已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情形,故小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理應支付經濟補償。[page]
知識延伸:
1、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辭職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