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合同該賠多少雙倍工資?

導讀:
綜合上述,用人單位在此情形下應承擔的罰責應同時適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出現了責任的競合。那么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合同該賠多少雙倍工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綜合上述,用人單位在此情形下應承擔的罰責應同時適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出現了責任的競合。關于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合同該賠多少雙倍工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可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可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并同時被視為自滿一年當時已經與用人單位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地有權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可獲得長于11個月雙倍工資的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之日起超過一年,且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則用人單位同時構成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合上述,用人單位在此情形下應承擔的罰責應同時適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出現了責任的競合。所以勞動者可獲得自用工之日起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止(長于11個月)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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