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是怎樣的?

導讀:
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是怎樣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證人的特別規定,證人以及他們所說的證言,在法庭上出現必須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而且他們的有關作證行為,對于整個案件的審理都是有著重要指向的,那么相對于法律上的有關規定條例,證人以及證言等證明行為,都是有著對應的法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是怎樣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證人的特別規定,證人以及他們所說的證言,在法庭上出現必須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而且他們的有關作證行為,對于整個案件的審理都是有著重要指向的,那么相對于法律上的有關規定條例,證人以及證言等證明行為,都是有著對應的法律責任的。關于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證人的特別規定,證人以及他們所說的證言,在法庭上出現必須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而且他們的有關作證行為,對于整個案件的審理都是有著重要指向的,那么相對于法律上的有關規定條例,證人以及證言等證明行為,都是有著對應的法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