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查證交通事故的事實事故責任怎樣認定

導讀:
宿遷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200705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未發現兩車由接觸痕跡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相互矛盾無其他證據相印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的事實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法院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事故的發生兩車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并非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留下接觸痕跡現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依照法律規定原被告應該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即原被告各承擔50的民事責任。評析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并不少見特別是沒有現場證人的情況下雙方各執一詞加之缺少其他證據從而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那么無法查證交通事故的事實事故責任怎樣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宿遷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200705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未發現兩車由接觸痕跡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相互矛盾無其他證據相印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的事實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法院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事故的發生兩車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并非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留下接觸痕跡現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依照法律規定原被告應該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即原被告各承擔50的民事責任。評析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并不少見特別是沒有現場證人的情況下雙方各執一詞加之缺少其他證據從而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于無法查證交通事故的事實事故責任怎樣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7月31日12時18分原告駕駛蘇NSE783號二輪摩托貨車沿蘇249線自南向北行駛被告駕駛的蘇NMN571號正三輪摩托車也自南向北行駛當蘇NMN571號正三輪摩托車行駛致70km410m處突然向左拐彎兩車相碰發生交通事故并導致原告受傷。宿遷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200705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未發現兩車由接觸痕跡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相互矛盾無其他證據相印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的事實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法院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事故的發生兩車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并非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留下接觸痕跡現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依照法律規定原被告應該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即原被告各承擔50的民事責任。因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余額原被告各半承擔經過計算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人11026.5元。
評析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并不少見特別是沒有現場證人的情況下雙方各執一詞加之缺少其他證據從而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在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如何確定當事人應該承擔的責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都是機動車尤如本案另一種情況是單方是機動車另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者是行人。省高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對于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的賠償部分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對定
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除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據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并參照下列比例承擔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典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依照上述規定對于機動車之間事故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如果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