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傷殘職工能否要求單位一次性賠償

導讀:
錢某當即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全身多處燒傷深II-III度7%,吸入性燒傷。2008年5月29日,錢某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應分別承擔哪些工傷待遇給付的責任,工傷職工能否主張一次性結算長期待遇。工傷待遇的一次性結付,只有兩種情況才是合法的。一種情況是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中的傷亡人員,應由用人單位按賠償基數支付受傷職工的一次性賠償金。江蘇省的規定只是指未參保單位,對已參保單位職工受傷后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不能享受一次性賠償,包括“跨省流動的農民工”。那么二級傷殘職工能否要求單位一次性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錢某當即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全身多處燒傷深II-III度7%,吸入性燒傷。2008年5月29日,錢某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應分別承擔哪些工傷待遇給付的責任,工傷職工能否主張一次性結算長期待遇。工傷待遇的一次性結付,只有兩種情況才是合法的。一種情況是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中的傷亡人員,應由用人單位按賠償基數支付受傷職工的一次性賠償金。江蘇省的規定只是指未參保單位,對已參保單位職工受傷后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不能享受一次性賠償,包括“跨省流動的農民工”。關于二級傷殘職工能否要求單位一次性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錢某系江蘇省泰州市某鋰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鋰業公司)職工。2008年3月1日,錢某在車間向攪拌槽投放氯化鋰初料時,突然產生大量的蒸氣彌漫整個車間,爾后形成火苗,致使正在投料的錢某燒傷。錢某當即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全身多處燒傷深II-III度7%,吸入性燒傷。2008年5月29日,錢某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同年11月24日,經泰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勞動能力障礙程度二級、護理等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錢某已參加工傷保險。傷愈后,錢某在與公司就工傷保險賠償之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了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同時要求公司給予以下賠償:住院期間的護理費11692元、伙食補助費1080元、車費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5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000元、一次性給付傷殘津貼142290元、一次性給付生活護理費227302元,以上合計431364元。
對于錢某的以上要求,公司提出了反對意見: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錢某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不應由公司支付,是否可以要求一次性計算工傷保險待遇,也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而不能向公司主張。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錢某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及生活護理費等,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應由用人單位給付的部分是: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以外就醫的交通費和住宿費、傷殘等級鑒定前治療期間的本人工資及護理費用等。根據以上規定,仲裁委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裁決由公司給付錢某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本人工資及護理費等合計19080元;駁回錢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應分別承擔哪些工傷待遇給付的責任,工傷職工能否主張一次性結算長期待遇。
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后,其工傷待遇主要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問題很簡單:《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則由其支付;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則只能由用人單位支付。前者的救濟程序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后者的救濟程序則為勞動爭議處理程序。錢某向用人單位主張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待遇,當然不可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工傷待遇的一次性結付,只有兩種情況才是合法的。一種情況是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中的傷亡人員,應由用人單位按賠償基數(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支付受傷職工的一次性賠償金。[page]
另一種情況則是對農民工的特殊規定。勞動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規定,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在工作中發生工傷并經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其具體辦法及標準由各省制定。江蘇省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作了進一步規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自愿一次性享受有關定期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標準一次性支付待遇:原應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歲、女55周歲,最長為20年;原應按月享受的護理費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為20年。江蘇省的規定只是指未參保單位,對已參保單位職工受傷后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不能享受一次性賠償,包括“跨省流動的農民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