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導讀: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確實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孕期與產期和哺乳期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其中,產期長度應當以生育正產、難產或小產的法定產假期為準,哺乳期長度應當與法定界限相符,一般限于嬰兒周歲。那么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確實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孕期與產期和哺乳期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其中,產期長度應當以生育正產、難產或小產的法定產假期為準,哺乳期長度應當與法定界限相符,一般限于嬰兒周歲。關于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確實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2、待遇:《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為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本條旨在充分保護婦女的特殊權益,也就是說即使具備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孕期與產期和哺乳期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其中,產期長度應當以生育正產、難產或小產的法定產假期為準,哺乳期長度應當與法定界限相符,一般限于嬰兒周歲。處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將其辭退,除非提供證據證明引起辭退的事由在法定禁止性條件的適用范圍之外,并且與懷孕、分娩或哺乳毫無關系。
不過,如果企業關閉、破產或撤銷,其主體就消亡了,勞動者與之訂立的勞動合同將自然終止,即使是女職工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原勞動合同也無法履行,也應當終止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