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仲裁裁決的送達

導讀:
原勞動部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辦案規則〉〉第51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或用本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以公告送達。特別是仲裁調解書只能采用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在場人簽名、蓋章,把該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3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對于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那么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仲裁裁決的送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勞動部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辦案規則〉〉第51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或用本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以公告送達。特別是仲裁調解書只能采用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在場人簽名、蓋章,把該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3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對于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關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仲裁裁決的送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勞動部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辦案規則〉〉第51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或用本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除了公告送達,〈〈辦案規則〉〉第51條還規定了“其他方式”,有三種:
1直接送達。特別是仲裁調解書只能采用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在場人簽名、蓋章,把該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3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對于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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