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進行房屋買賣合同公證

導讀:
房產轉讓是指房產權人將其購買的房產再次出賣。房屋買賣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與買方就買賣房屋及支付價款的有關事宜所達成的協議。房屋買賣合同是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重要法律行為,世界各國都規定,它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大陸法系各國還規定要采用公證形式。遼寧、上海、河南、深圳、廣州等地的法規、規章中也規定,城市私有房屋買賣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后方為有效。那么怎樣進行房屋買賣合同公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產轉讓是指房產權人將其購買的房產再次出賣。房屋買賣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與買方就買賣房屋及支付價款的有關事宜所達成的協議。房屋買賣合同是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重要法律行為,世界各國都規定,它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大陸法系各國還規定要采用公證形式。遼寧、上海、河南、深圳、廣州等地的法規、規章中也規定,城市私有房屋買賣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后方為有效。關于怎樣進行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概念
" 房產買賣"這一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的房產買賣概念,通常包括房產預售房產買賣 (狹義)和房產轉讓。房產預售是指建筑期房產的買賣,也就是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將來建成的房產。而狹義的房產買賣,則是專指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已建成的房產。房產轉讓是指房產權人將其購買的房產再次出賣。本節先講述房產買賣合同公證,而房產預售合同公證;房產轉讓合同公證另安排在其他節講述;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屋買賣合同公證可以保證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完善合同條款,保障(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房屋管理法規的貫徹執行,預防、減少房屋買賣糾紛,維護房產市場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制止欺詐、強迫或高價倒賣房或以賣房為名變相買賣土地等違法行為發生,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
房屋買賣是一種常見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所有的房屋交給買方所有,并接受約定的房價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買賣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與買方就買賣房屋及支付價款的有關事宜所達成的協議。房屋買賣合同是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重要法律行為,世界各國都規定,它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大陸法系各國還規定要采用公證形式。我國也不例外,房屋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國務院批準頒布的(關于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辦理外國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和委托手續的證件、文書,須經公證"。司法部、建設部 (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證明,然后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遼寧、上海、河南、深圳、廣州等地的法規、規章中也規定,城市私有房屋買賣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后方為有效。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中,出賣人的房屋所有權因出賣而消滅,買受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因買受而發生。
(二)房屋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不允許任何一方有限制和強迫對方的行為。
(三)房屋買賣合同是有償的,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屋,買受人應向出賣人交付約定價金。
(四)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必須意思表示一致,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就不能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應寫全稱并注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及所在地址;
(二)被買賣房屋的坐落地點、數量、結構、質量,及附屬設施和使用面積等。如是磚瓦、土灰、平房還是樓房等
(三)房屋買賣價款數額,價格的確定,一般是由買賣雙方議定,經房管部門評議批準,但國家有統一規定的不能超過該法定標準;
(四)付款日期和房屋騰交日期均應具體寫明;
(五)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
(六)違約責任條款;"
(七)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它內容;
(八)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
四、房屋買賣不準成交的幾種情況
房屋買賣是受國家法律限定和保護的一種法律行為,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成交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和要求。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成交:
(一)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住房;
(二)已經確定征用范圍內的房產和私自改建的房產;
(三)未經外事部門批準買賣的外僑房產;
(四)法院立案審理,制止轉移的房產;
(五)房主不在房屋買賣發生地,又沒有正式委托人的房產;
(六)買主在房屋買賣發生地沒有正式戶口的;
(七)超過房管部門評議價格的;
(八)違章建筑、空地、宅基地不準出賣,整幢樓房不準買賣;
(九)單位購買私人房屋的;
(十)利用房屋買賣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的;
(十一)五在用于抵押擔保的房屋。
五;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的程序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屬于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務,根據 (公證程序規則 (試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一)應提交的證件、材料 "
申辦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委托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2•賣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復印件;
3•出賣共有的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
4•草擬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為草擬;
5•單位購買私房的,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準買房的批準文件;
6•公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藍圖,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的估價報告等。
(二)重點審查的內容
公證機關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如北京等大城市規定,購買當地的私有房屋,買方必須具有當地戶口,外地人、華僑或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購買的,須經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批準;
2•賣方是否享有出賣房屋的所有權,產權有無糾紛;共有房屋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棄了優選購買權;
3•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房屋所在位置、"面積、結構等基本情況,買賣價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已設定抵押或其他擔保物權,抵押權人或擔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棄了優先權;
6•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文字是否準確;
7•有關批準手續是否齊備,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8•買方是否具有購買能力;分期付款的,要審查買方資金是否落實,有無保障,如有疑問則應要求買方提供必要的擔保;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張優先權等。
(三)出證
經審查,公證處認為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和形式真實、合法的,應當及時出具公證書。
六、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一)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要在房管部門評議批準的基礎上給予證明。買賣價格要按質論價,估價的辦法要根據國家的價格政策,參照房屋實際造價,新舊程度及市場房價而定,并經房管部門批準。在農村,根據當地同類房屋的價格,由買賣雙方直接交易,隨行就市,防止變相高價套購
(二)產權人死亡的,其家屬在末辦理繼承權公證前不得處理房產。
(三)房屋買主如其戶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則要按當地政府或房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四)國家禁止單位購買私人房屋,目的是為了防止單位擠占公民的房屋使用面積。如單位確屬缺房,須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才能購買私房。
(五)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規定賣方負責向買方交空房者,須等房內住戶騰交后再行成交和辦理公證;以避免房客無處搬家或其他問題致使賣方不能按期交房,造成多方面糾紛。(六)要堅決揭露、制止和打擊利用房屋買賣進行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的非法行為。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屬于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務,根據 (公證程序規則 (試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一)應提交的證件、材料 "
申辦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委托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2•賣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復印件;
3•出賣共有的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
4•草擬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為草擬;
5•單位購買私房的,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準買房的批準文件;
6•公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藍圖,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的估價報告等。
(二)重點審查的內容
公證機關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如北京等大城市規定,購買當地的私有房屋,買方必須具有當地戶口,外地人、華僑或外國人及港澳臺同胞購買的,須經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批準;
2•賣方是否享有出賣房屋的所有權,產權有無糾紛;共有房屋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棄了優選購買權;
3•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房屋所在位置、"面積、結構等基本情況,買賣價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已設定抵押或其他擔保物權,抵押權人或擔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棄了優先權;
6•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文字是否準確;
7•有關批準手續是否齊備,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8•買方是否具有購買能力;分期付款的,要審查買方資金是否落實,有無保障,如有疑問則應要求買方提供必要的擔保;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張優先權等。
(三)出證
經審查,公證處認為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和形式真實、合法的,應當及時出具公證書。
六、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一)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要在房管部門評議批準的基礎上給予證明。買賣價格要按質論價,估價的辦法要根據國家的價格政策,參照房屋實際造價,新舊程度及市場房價而定,并經房管部門批準。在農村,根據當地同類房屋的價格,由買賣雙方直接交易,隨行就市,防止變相高價套購
(二)產權人死亡的,其家屬在末辦理繼承權公證前不得處理房產。
(三)房屋買主如其戶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則要按當地政府或房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四)國家禁止單位購買私人房屋,目的是為了防止單位擠占公民的房屋使用面積。如單位確屬缺房,須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才能購買私房。
(五)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規定賣方負責向買方交空房者,須等房內住戶騰交后再行成交和辦理公證;以避免房客無處搬家或其他問題致使賣方不能按期交房,造成多方面糾紛。(六)要堅決揭露、制止和打擊利用房屋買賣進行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的非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