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新車貶值損失可以請求賠償嗎?

導讀:
通過物價部門評估,發生本次交通事故之后,該車殘值為11.7萬元。訴訟中,吳某另行要求保險公司、運輸公司賠償其小轎車貶值損失費2.04萬元。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雖尚無明文規定,但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關于“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明確了法人由于過錯而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吳某向運輸公司主張車輛貶值賠償的法律依據。從本案看,吳某小轎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貶值為客觀存在,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也是不爭之實,屬于《民法通則》調整范疇。那么交通事故中的新車貶值損失可以請求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3年10月,吳某購買了一輛“現代ix35”小轎車,價值18.5萬元。11月5日,在駛往某集鎮的道路上與對面駛來的某運輸公司的一輛貨車發生相撞,造成小轎車嚴重受損和吳某受傷之后果。通過物價部門評估,發生本次交通事故之后,該車殘值為11.7萬元。轎車修復后,通過結算共開支材料費、工時費共計9.63萬元。經過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違規駕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購買了和商業險。訴訟中,吳某另行要求保險公司、運輸公司賠償其小轎車貶值損失費2.04萬元。
【分歧】
在吳某小轎車的貶值損失是否應當得到賠償問題上,存在兩種相反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賠償。受損的小轎車已經得到修復,損失得到了彌補,主張車輛貶值損失于法無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賠償。車輛雖然已經得到修復,但損失客觀存在,車輛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能、舒適性、駕駛性能等都會由此受到影響,表現在交易市場上價格要比無事故的車輛顯得更低,這一價格差應屬民法的損失范疇,受害人的權益應該得到救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修復后的新車客觀上存在貶值問題。受損的機動車通過修理可以恢復其功能,但功能恢復存在一個程度問題,一般情況下通過修理的車輛都難恢復到原車狀態,從而讓車輛的市場價值貶值,貶值部分即為車主所遭受的實際損失。
2、車輛貶值損失應屬調整范疇。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雖尚無明文規定,但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關于“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明確了法人由于過錯而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吳某向運輸公司主張車輛貶值賠償的法律依據。從本案看,吳某小轎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貶值為客觀存在,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也是不爭之實,屬于《民法通則》調整范疇。據此,吳某可就此主張權利,要求保險公司和運輸公司賠償貶值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