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什么規定拆遷應當有一定的資質呢?

導讀:
作為拆遷人,必須是具有拆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建設單位。”第九條規定,“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單位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但是,房屋拆遷單位不能在拆遷人沒有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實行拆遷。所以對于拆遷人委托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的,拆遷法規規定了拆遷許可與拆遷簽證相結合的認證制度,從而保障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那么法律為什么規定拆遷應當有一定的資質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作為拆遷人,必須是具有拆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建設單位。”第九條規定,“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單位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但是,房屋拆遷單位不能在拆遷人沒有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實行拆遷。所以對于拆遷人委托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的,拆遷法規規定了拆遷許可與拆遷簽證相結合的認證制度,從而保障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關于法律為什么規定拆遷應當有一定的資質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拆遷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問題
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非法人組織也應當在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社團法人及國家機關的行為也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其成立的宗旨及目的,即法人和各類組織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作為拆遷人,必須是具有拆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建設單位。
拆遷人的拆遷權利能力是拆遷人是否具有從事拆遷活動的資格。我們知道,拆遷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涉及面較廣的社會行為,因此,有關的建設單位是否具有拆遷民事權利能力應當由有關的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來決定。
1991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第九條規定,“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單位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該條例還規定了拆遷人從事拆遷活動必須取得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即我國對拆遷行政管理實行拆遷許可制度。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建設部頒發了《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對于房屋拆遷單位及拆遷人自行拆遷的行政管理事宜作了明確的規定,即自行拆遷的除了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外,還應當取得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拆遷核準,委托拆遷的,應當委托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其拆遷委托合同還應當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簽證。
由于拆遷是拆遷人在短期內從事的一種民事活動,其民事權利能力具有短期性、暫性時,因此我國的拆遷行政法規和有關的規章對于拆遷人的拆遷民事權利能力作出了特別的規定,即對于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實行在行政許可制度基礎上的臨時認證,具體表現在拆遷人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后,拆遷人需要自行拆遷的,應當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核準,未經核準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行為。在一些地方的規范性文件中,有的規定了實行房屋拆遷臨時資格證書制度,如北京市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對于符合法律規定自行拆遷的單位,“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北京市房屋拆遷臨時證書》”,這種規定對于拆遷人進行房屋拆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傊?,這種拆遷民事權利能力是通過在拆遷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之外臨時認證的方式賦予的。
對于長期從事拆遷民事行為的拆遷單位,通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核發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許可其從事房屋拆遷民事活動,從而賦予房屋拆遷單位拆遷民事權利能力。但是,房屋拆遷單位不能在拆遷人沒有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實行拆遷。只有拆遷人取得了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后委托其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單位才能實施拆遷活動,而且拆遷人與房屋拆遷單位之間的委托合同,還應當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簽證。所以對于拆遷人委托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的,拆遷法規規定了拆遷許可與拆遷簽證相結合的認證制度,從而保障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拆遷人自行拆遷而沒有取得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準的,或者拆遷人委托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拆遷而沒有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簽證的,其實施的房屋拆遷行為因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依據法律規定被確認為無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這種違法行為予以糾正,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民事權利能力自該法人成立時起產生,至終止時消滅,但是由于拆遷權利能力的特殊性,自行拆遷單位的權利能力自拆遷主管部門核準時產生,至拆遷人完成拆遷工作時結束。受委托拆遷單位的拆遷權利能力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產生,直至其拆遷資格證書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消滅。
拆遷行為能力,自其權利能力產生時起產生,至終止時終止。
在這里,強調拆遷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和問題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的拆遷實踐中,部分地方的拆遷人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沒有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準就自行拆行,或者拆遷人委托拆遷單位拆遷的,其拆遷委托合同沒有經房屋拆主管部門簽證就進行拆遷工作,由于拆遷工作人員的政策法規意識水平的不同,造成拆遷糾紛不斷,影響了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侵害了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也造成了部分地方大量被拆遷人上訪等情況。因此,在拆遷實踐中,加強對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和對拆遷人的拆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管理,加強房屋拆遷過程中的自行拆遷的核準和委托拆遷的簽證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