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的法律規定

導讀:
公告送達是指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的一種送達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公告送達是指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的一種送達方式。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法院采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日即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凡采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并將有關情況附卷備査。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