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部門應當辦理哪些法律手續?



1、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
2、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3、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設立拆遷公司還要經過拆遷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此外如果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還要符合公司法公司設立的相關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