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對違章建筑的具體處置步驟

導讀:
在拆遷中,行政機關應當查明事實,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其步驟如下: (一)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第二步,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為標準分類分流。對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只違反地方法規及規章的違章建筑,一律不得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四是正確認定違章建筑面積的原則。那么拆遷中對違章建筑的具體處置步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拆遷中,行政機關應當查明事實,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其步驟如下: (一)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第二步,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為標準分類分流。對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只違反地方法規及規章的違章建筑,一律不得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四是正確認定違章建筑面積的原則。關于拆遷中對違章建筑的具體處置步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拆遷中,行政機關應當查明事實,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其步驟如下:
(一)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二)處理和處罰階段
1.處理和處罰的程序
第一步按時間分類分流。
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1988年頒布的《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原則意見》從違章建筑形成時間、所處地域、產生的影響三個方面提出了“三從寬三從嚴”的方針,對現在處置違章建筑仍有參考意義。故此就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為依據,根據本地城市規劃的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章建筑的時間界限。具體可采取兩段式或三段式。兩段式即劃定一個時間點,在此時間點之前形成的違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違章建筑的時間問題的,一般是指違章建筑的形成時間)可補辦手續作合法建筑處置,在時間點后的作違章建筑處理。三段式是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筑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后,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后的要從嚴處理。筆者建議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規劃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應當有一個過渡期。
對可以直接補辦手續的,直接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需進一步處理的則進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為標準分類分流。
若不存在這一情形,則一般是只違反建設規劃的,則交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若存在這一情形的,則由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處理。
第三步,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
然后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2.處理或處罰時應當掌握的幾個原則
一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適用這一原則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了修改;第二種是在違章建筑形成后,規劃進行了調整,使原有的違章建筑對規劃的影響發生了變化的。在第二種情況下計算追訴時效時,同樣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二是優先從重處罰的原則。適用這一原則的前提是違章建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可以由兩個以上的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情況。對于有兩個以上的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可由牽頭部門協調一個部門管轄;協調不成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確定,若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當地政府的,牽頭處理部門可直接報請當地政府確定。
三是正確適用沒收和拆除的原則。對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只違反地方法規及規章的違章建筑,一律不得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
四是正確認定違章建筑面積的原則。適用這一原則的前提是當事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在此情況下,大多為批少建多,行政機關在此情況下,應作出合理的認定。
(三)補辦手續階段
對依法應當直接補辦手續或經過處罰后要求補辦手續的,由違章建筑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無論當事人是否補辦了手續,其對建筑物的相應權利已得到有權行政機關的認可,故當事人享有相應的物權,從而成為拆遷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其享有被拆遷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當事人在補辦手續后進入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當事人不補辦手續的,可經拆遷人申請,進入行政裁決階段。
在此階段,相關行政部門應將當事人補辦手續的情況及時通報給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根據當事人建筑物的實際用途、時間等決定是否追繳營業稅、所得稅。
(四)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
在此階段,由拆遷雙方自行確定安置補償方案。對協商不成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可進入行政裁決階段;對達成協議后,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的,經拆遷人申請,可進入強制拆遷階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五)行政裁決階段
對拆遷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協議,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應予受理。行政機關在受理后,應及時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及證據發送給對方當事人,并告知其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法定期限內就安置補償作出行政裁決決定,并明確當事人搬遷的期限。
(六)強制執行階段
對于被拆遷人(即違章建筑的當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或安置補償裁決的,經申請,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強制執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部門組織行政強制拆遷,強制被拆遷人搬遷,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因限于篇幅,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影響行政裁決的執行,故本文不再對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時如何處理展開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