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導拆遷的只能是法治與民主 拆遷安置不合理找哪個部門

導讀:
說到底,解決好拆遷問題,絕不是由某個利益主體決定的,它只能交給法治與民主。那么,小產權房拆遷怎么賠償?關于主導拆遷的只能是法治與民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說到底,解決好拆遷問題,絕不是由某個利益主體決定的,它只能交給法治與民主。那么,小產權房拆遷怎么賠償?關于主導拆遷的只能是法治與民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導拆遷的只能是法治與民主
表面看來,這種政府主導拆遷的新模式,是對既往拆遷中出現的錯亂關系進行糾錯———政府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在變換土地使用人時,理應先完成拆遷再把凈地交給開發商。而現實中,政府卻省略了這個重要環節,把開發商與拆遷戶直接推上博弈平臺,在這種情況下,力量貧弱的拆遷戶只能被動尷尬地面對強大的開發商,其命運不難想象。
顯然,如果改成由政府主導拆遷,無疑意味著現有的拆遷模式將進行一次重大轉身,即在開發商與拆遷戶之間,政府將不再扮演過去那個仲裁者的角色,而是將拆遷納入國家征收行為,由政府親力親為地實現。這樣一來,拆遷戶在很大程度上將不用再去與開發商這樣的強大勢力進行孤身博弈了。順沿著這樣的思路,政府主導拆遷的模式的確令人期待。
問題是,這一切都置于一種前提假設之下,那就是與民爭利的只是開發商,而不是政府。換句話說,就是在拆遷問題上,可能做壞事的全是開發商,而政府將完全站在最合理的利益平衡點之上,以客觀公正身份,來行使相關權力。行文至此,對于由政府主導拆遷的公正性,相信誰都不敢再抱有足夠的自信了。
道理很簡單,所有權力的好壞,都不在于由誰來行使,而在于行使者是否受到恰當的約束。拆遷主導權也是一樣的,開發商也罷,政府也罷,關鍵是拆遷權是否得到及時有效的約束,使之不能偏離公平與公正的軌道。做不到這一點,不論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財產權,都很難擺脫被任意踐踏的命運。
而以往種種拆遷悲劇讓我們遺憾地看到,在一些地方政府與開發商之間,存在著一種很是曖昧的關系。比如,不久前發生在江西豐城的拆遷株連事件,清晰地向我們展示了某些地方政府把“組織力量”異化成挾裹民權的工具,公然侵犯公民權利,使廣大拆遷戶合法利益嚴重受損。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權力機關在目前《物權法》文本在“公共利益”界定上尚沒有一條明晰邊界的情勢下,不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來剝奪拆遷戶應有的權益。
由此可見,解決拆遷問題的根本,并不在于拆遷權由誰主導,而在于誰才可以不做壞事,不會去破壞拆遷中相關主體應有的利益平衡。說到底,解決好拆遷問題,絕不是由某個利益主體決定的,它只能交給法治與民主。一方面,與拆遷相關的法律文本,必須盡快予以完善,避免出現在強勢力或者公權力侵犯拆遷戶利益時,像《物權法》這樣的法律也可能顯得一臉無奈;另外一方面,在拆遷過程中,必然涉及到公權力對拆遷戶的保護問題,基于當前權力與權利博弈愈顯復雜化的現實,要約束公權力,避免其失范來對權利形成巨大的威脅與掠取,民主監督就不能缺位。
也只有在法治與民主的內外控制下,拆遷才能真正被納入到一個公平與公正的軌道,從而保證相關主體的利益平衡,避免種種決絕殘酷的拆遷悲劇不會一再地發生。
二、拆遷安置不合理找哪個部門
房屋拆遷賠償不合理的可以向拆遷部門的上一級政府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來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來訴訟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賠償不合理的實際原因及矛盾糾紛來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