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程序條件有哪些

導讀: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對話形式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時,要約發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具備以下幾點: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那么合同訂立的程序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對話形式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時,要約發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具備以下幾點: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關于合同訂立的程序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圍內的人之間進行,并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商,但并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于合同訂立問題。
合同的簽訂,一般應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1、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取得法律效力,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指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要約。
第三、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
要約能否為另一方所接受,關鍵是看發出的要約對對方是否亦有利。
即使對方表示了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雙方還必須要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一個有效的要約,必須要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
要約邀請,確切的說,僅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實際生活中,如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商品目錄及價目表、廣告等,都是較為常見的要約邀請形式。
2、要約的形式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
3、要約的法律效力和要約的撤回、撤銷
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對話形式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時,要約發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1、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具備以下幾點:
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第二、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第三、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2、作為意思表示的承諾,其表現形式應與要約相一致。
3、因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但承諾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
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