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訂立的要求

導讀:
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我國《合同法》沒有對電子簽名問題作出規定, 其中第32條規定, 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那么電子合同訂立的要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我國《合同法》沒有對電子簽名問題作出規定, 其中第32條規定, 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關于電子合同訂立的要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和電子合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必須嚴格保守合同內容信息,不得查看、披露或公開電子合同的內容;未經締約人準許,不得公開和向第三人披露其身份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隔離原則
電子合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不得同時提供電子訂約系統服務。
3、安全原則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和電子合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計算機網絡系統安全規定,保證系統的安全運行。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
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由于互聯網是個虛擬世界, 人們不能像傳統商務活動中那樣面對面進行交易, 因此很容易產生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商務活動、以及網站如何認定相對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問題。
電子簽名是指用符號及代碼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來代替書寫簽名或印章, 它采用規范化的程序和科學化的方法, 用于鑒定簽名人的身份以及對一項數據電文內容信息的認可。它還能驗證出文件的原文在傳輸過程中有無變動。簡單地說, 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的簽名, 并非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它類似于手寫簽名或印章, 也可以說它就是電子印章。
我國《合同法》沒有對電子簽名問題作出規定, 其中第32條規定, 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這里并未考慮到電子簽名的諸多特殊問題。但值得欣喜的是, 2004年3月2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 》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并原則通過, 經進一步修改后,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明確了電子簽名將與手寫簽名或蓋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電子簽名的適用范圍, 除公用事業的通告、涉及人身關系和重大財產轉移的事項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動都可以適用。這說明我國已經開始立法規范電子簽名的相關法律制度了。
身份認證是與數字簽名相關的一項重要制度。傳統的簽名筆跡可以被模仿, 而電子簽名勢必然也會有被仿造的危險。所以, 需要權威機構來對數字簽名進行管理和認證, 這種機構被稱為CA (cert ificate autho rity ) 認證機構。其主要功能有: 簽發管理電子商務證書; 產生、管理使用者密鑰以及CA 密鑰管理等。網絡交易人向認證機構申請證書時, 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或護照等, 經機構驗證后, 簽發證書。證書上包括持證人的名字,證書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開密鑰等。在做交易時, 向對方提交證書證明自己的身份, 如對方無把握, 可要求認證機構進行驗證。雙方可相互驗證身份。很顯然, 認證機構在網絡安全方面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對于認證機構的管理, 國際上有不同的模式。從國外的經驗來看, 設立專門、獨立和非營利性的認證機構是比較合適的作法。因為它是完全獨立的, 容易獲得交易雙方的信任; 其非營利性使之不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 其職業能力使之能有效地為客戶保守秘密, 保證網絡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 年《電子交易法》所設立的就是這樣的認證機構。有關人士認為, 鑒于國情, 我國的認證將由政府對認證機構的市場進入進行管制, 以減少認證中的風險。實際上中國電信集團與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早在2000 年以前就已共同組建了認證中心, 并在許多大城市設立了分支機構。我們期待在法律的規范下有更多更具規模的認證中心產生, 進一步繁榮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