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訂立要求是什么

導讀:
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后,保險人通過對投保單的審核、對保險標的的查勘以及對投保人的詢問,確定承保的具體條件,對投保人作出承保的承諾,保險合同正式成立。(四)合法的目的保險合同的合法性是指保險合同必須涉及合法的保險標的。在保險合同的實際訂立中,往往是保險人把承保危險規范化,訂立統一的承保條件和保險費率標準,制定包括投保單、暫保單和保險單等在內的有統一格式和內容的保險合同有關文書,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要填寫保險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單。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單為要件,而是以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承諾為依據。那么保險合同訂立要求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后,保險人通過對投保單的審核、對保險標的的查勘以及對投保人的詢問,確定承保的具體條件,對投保人作出承保的承諾,保險合同正式成立。(四)合法的目的保險合同的合法性是指保險合同必須涉及合法的保險標的。在保險合同的實際訂立中,往往是保險人把承保危險規范化,訂立統一的承保條件和保險費率標準,制定包括投保單、暫保單和保險單等在內的有統一格式和內容的保險合同有關文書,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要填寫保險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單。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單為要件,而是以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承諾為依據。關于保險合同訂立要求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要約
要約就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希望相對人予以承諾的意思表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一般先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要約,即投保申請。投保人首先對自己面臨的風險以及所需要的風險保障進行全面的評估,然后通過咨詢或保險業務人員的宣傳,結合自身的財務計劃安排明確所要投保的保險險種,并以填寫投保單的方式向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提出投保的申請。
2.承諾
承諾是指受約人在收到要約后,對要約的全部內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后,保險人通過對投保單的審核、對保險標的的查勘以及對投保人的詢問,確定承保的具體條件,對投保人作出承保的承諾,保險合同正式成立。保險人作出承諾的表示方式有以下幾種:
(1)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章。
(2)保險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險費收據。
(3)保險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或暫保單等保險憑證。
(4)保險人以其他書面形式表示同意承保。
判斷保險人的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是看保險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包括了保險合同的實質內容,如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險種等,并且雙方就這些內容完全協商一致。
(二)合法有效的對價
對價是指合同一方作為交換給予另一方的有價值物品、服務或承諾。換言之,對價是指雙方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的對價是支付保費和同意遵守合同的規定;保險人的對價是承諾當被保險人發生承保損失時按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三)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定資格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有訂立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對投保人來說,法人一般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中的成年人大多數有民事行為能力,但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通常不具有訂約的法定資格,未成年人一般也沒有訂約的法定資格。保險人一般是法人,都有訂立合同的法定資格。
(四)合法的目的
保險合同的合法性是指保險合同必須涉及合法的保險標的。例如,承保非法獲得或違禁走私物品的保險合同無效;承保責任明顯違反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可能產生鼓勵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錯誤行為后果的保險合同也無效。
商事合同的訂立需要邀約和承諾兩個環節,這兩個環節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具體表現為填寫投保單和承保兩個階段:
(一)填寫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或者說,保險合同的要約,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寫并向保險人提交投保單。很顯然,保險合同的要約與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約在形式上不太相同。在保險合同的實際訂立中,往往是保險人把承保危險規范化,訂立統一的承保條件和保險費率標準,制定包括投保單、暫保單和保險單等在內的有統一格式和內容的保險合同有關文書,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要填寫保險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單。這樣一來,有些人就誤以為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要約。其實,這只能視為要約邀請行為,是保險人規范自己業務,方便投保人,招攬生意的作法。投保人填寫了保險單并將其送交保險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約行為。
(二)承保
保險人在收到投保單后,經逐項審核,認為符合保險條件從而接受投保的意思表示就是承保,或者說是保險合同中受要約人的承諾。它在形式上表現為向承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保險合同也可以采取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據此,遇下列情況可以推定保險人承諾(承保):一是在投保單上簽字蓋章:二是向投保人出具保險費收據表示同意;三是法律上承認的能夠表示同意的其他書面形式(如書信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單為要件,而是以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承諾為依據。
(一)公平互利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合同,應當使合同雙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對合同雙方都應是有利的。公平原則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標準之一,也就是說,合同不應存在一方享有權利而另一方只承擔義務或權利義務極端不對等的現象,如果一個合同明顯失去公平,就是違反公平互利原則,一旦經人民法院確認,即可宣布合同無效。此項原則對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防止一方以大欺小,以強凌弱等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主體雙方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對合同內容充分協商、充分表達各自的意思的前提下達成一致,訂立協議。這是貫徹公平互利原則的保證。由于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各自的目的有所不同.差異有時非常大,因此法律要求雙方必須實事求是地進行充分的協商相討淪,任何一方部不得將自己的意愿強加給對方。合同的訂立及內容亦應是合同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三)自愿訂立原則
自愿訂立原則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識完全獨立,不受他人干涉,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決定合同的訂立。在保險合同中,依據自愿原則,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完全是各自苫(實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自主選擇保險人、自主選擇保險險種、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及以何種形式訂立保險合同.并且還可與保險人雙方協商約定保險金額、起保時間和保險期間等保險合同內容;保險人亦可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投保,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此項原則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