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要件包括哪些?

導讀:
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重要組成部分。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須具有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其外在表現形式為要約人主動要求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為了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保護要約人的利益,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因要約的撤銷往往不利于受要約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被允許,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受要約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那么合同的訂立要件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重要組成部分。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須具有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其外在表現形式為要約人主動要求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為了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保護要約人的利益,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因要約的撤銷往往不利于受要約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被允許,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受要約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關于合同的訂立要件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合同成立反映的是當事人自由協商的結果,尚不涉及法律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因此,它只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即已足夠:
1、訂約人。訂約人是實際訂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來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
2、意思表示一致。訂約人須就合同條款至少是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才成立。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
二、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希望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要約人向相對人(受要約人)作出的含有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要約必須經過相對人的承諾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必須是要約人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3、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須具有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其外在表現形式為要約人主動要求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
4、要約必須表明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旨。
5、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非含糊不清。
(二)要約的形式。在合同法理論和實踐中,一般認為要約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所謂口頭形式,就是要約人以直接對話或者電話等方式向被要約人進行要約。所謂書面形式,就是采取交換信函、電報、電傳、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文字形式來進行要約。
(三)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之前,欲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為了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保護要約人的利益,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
2、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因要約的撤銷往往不利于受要約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被允許,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受要約人。但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三、承諾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一)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須在合理期限內作出
4、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5、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二)承諾的方式
1、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種方式是在實踐中經常采用的。一般來說,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承諾,則當事人可以用口頭形式表示承諾。
2、以行為方式表示承諾。這種方式是指要約人盡管沒在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或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例如,直接發貨或付款等。
(三)承諾的消滅
1、承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意思表示。
2、合同成立。承諾的效力,本在于要約合成而成立合同,因而合同一旦成立,則承諾自應喪失效力。
四、競爭締約
(一)招標投標程序。招標投標是指由招標人向數人或公眾發出招標通知或招標公告,在諸多投票者中選擇中標人并與之訂立合同的方式。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招標階段
2、投標階段
3、開標、驗標階段
4、評標、定標階段
5、簽訂合同
(二)拍賣程序。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某一競買人(即買受人)的買賣方式。按照我國拍賣法的規定,拍賣要經過以下程序。
第一,委托人與拍賣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第二,拍賣人發布拍賣公告。
第三,競買。競買是以應價的方式向拍賣人作出應買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質屬于要約。
第四,拍定。拍定是拍賣人在競買人的眾多應價中選擇最高者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質屬于承諾。拍賣人一旦拍定,拍賣合同即告成立。
五、強制締約
(一)相對的強制締約
相對而言的強制締約,是指取消了當事人不訂立合同的自由,但保留了當事人選擇合同相對方當事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當事人的不訂立合同的自由,但不允許當事人對相對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第一,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基于社會整體利益,人們必須承擔訂立某些合同的義務,亦即法律取消了當事人不訂立合同的自由,但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相對方當事人。例如,根據其實施的行為或從事的職業,法律強制某些特定的當事人實施責任保險,例如汽車駕駛人員、建筑人員、公證人、法律顧問等等。
第二,在另一些情況下,雖然當事人仍享有訂立合同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但只要當事人決定訂立合同,則其選擇合同相對方當事人的自由即被限制或取消。例如,承租人對出租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即是一例。 (二)絕對的強制締約
絕對的強制締約,是指當事人不訂立合同的自由與選擇相對方當事人的自由的雙重消滅,即當事人不僅必須訂立合同,而且只能與特定的人訂立合同。絕對的強制締約主要由下列原因引起。
1、由當事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受到的法律制裁所引起。某些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拒絕與法律規定的相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除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外,有時,合同還被法律視為已經成立,即視當事人已和符合法律規定的相對方訂立了合同。例如,如果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被出租人(出賣人)所規避,承租人有權主張出租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出賣財產的許諾為無效;同時,承租人可以取代第三人而成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
2、由立法和司法解釋所確定的原則所引起。
根據有關立法和司法解釋,對某些享有壟斷權力的個人或法人而規定的原則是,這些當事人必須和任何一個向其提出請求的人訂立合同。其中包括:郵政、電信、電業、煤氣、天然氣、自來水、鐵路、公共汽車等公用事業單位。
3、因法律規定而引起。
某些場合,依法律規定,只要特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求,則另一方必須與之訂立合同。
六、附合締約
附合締約,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因附合締約而成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等。
(一)格式合同的社會經濟基礎和功能
格式合同的產生具有其經濟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現代化生產經營活動的高速度、低耗費、高效益的特點,體現了專業分工的科學性復雜性。格式合同之所以日漸普遍,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行為或締約行為的強制傾向;二是締約、履約大量發生,不斷重復,企業利用格式合同作為攫取高額利潤的有效工具;三是以大量生產消費為內容的現代生活關系,使得企業與顧客均希望能簡化締約程序。
(二)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
格式合同的特點決定了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在擬定合同條款時,經常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條款,例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地條款等等,對合同上的風險及負擔作不合理的的分配。
格式合同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制:
首先,格式條款的制定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格式條款的內容如果顯失公平,相對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其次,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應當遵循特殊規則。格式條款如欲訂入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負擔一定的對合同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
再次,格式條款的無效。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成立以后,要發生法律效力,尚需具備一定條件,即不得存在阻礙合同發生效力的無效事由。
最后,格式條款的解釋。格式條款從本質上講仍然屬于合同條款,因此仍應采納一般合同解釋所應遵循的原則。但是,格式條款畢竟與一般合同條款有所區別,對它的解釋要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則。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九、締約過失
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而致另一方損失的情形。過錯一方因此對另一方承擔的責任,即為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
對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惡意談判、欺詐和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1、惡意談判。如果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以損害對方利益為目的,惡意進行磋商,則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欺詐。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一方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訂約過程中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范圍比較廣泛,如要約人違反有效要約、一方當事人違反初步協議或違反附隨義務等。當事人因這些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