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模仿他人營業形象屬于不正當競爭

導讀:
擅自模仿他人營業形象屬于不正當競爭一般來說,商品的裝橫通常是指為識別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對于此類行為的定性曾有不同的認識。因此相關法律規定,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裝橫”。那么擅自模仿他人營業形象屬于不正當競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自模仿他人營業形象屬于不正當競爭一般來說,商品的裝橫通常是指為識別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對于此類行為的定性曾有不同的認識。因此相關法律規定,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裝橫”。關于擅自模仿他人營業形象屬于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自模仿他人營業形象屬于不正當競爭
一般來說,商品的裝橫通常是指為識別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但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出現了諸如擅自模仿他入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和營業人員的服飾等獨具風格的整體形象而造成混淆的行為。對于此類行為的定性曾有不同的認識。相關司法解釋將其納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調整范圍。
雖然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和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與通常意義上所說的裝演有所不同,但這只是裝橫在服務商品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本質上仍然屬于裝演的范疇。因此相關法律規定,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裝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