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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書面訂立方式介紹

馮清琴律師2022.01.01966人閱讀
導讀: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書面形式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合同書、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達成協議。因此,發生爭議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比較容易解決糾紛,擺脫了“口說無憑”的狀況。所以,最好采用簽訂合同書的形式。”一般的買賣,是由買方向賣方發出訂單,賣方按照訂單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及發貨票后開出支票給賣方,賣方到銀行兌現。那么合同的書面訂立方式介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書面形式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合同書、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達成協議。因此,發生爭議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比較容易解決糾紛,擺脫了“口說無憑”的狀況。所以,最好采用簽訂合同書的形式。”一般的買賣,是由買方向賣方發出訂單,賣方按照訂單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及發貨票后開出支票給賣方,賣方到銀行兌現。關于合同的書面訂立方式介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這種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于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書面形式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合同書、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達成協議。

一、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和傳真

合同的書面形式有多種,最通常的是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有關內容進行協商訂立的并由雙方簽字(或者同時蓋章)的合同文本,也稱作合同書或者書面合同。通常合同書中明確地記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具體內容。因此,發生爭議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比較容易解決糾紛,擺脫了“口說無憑”的狀況。所以,最好采用簽訂合同書的形式。合同書有多種多樣,有行業協會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國際上也有通行的某種行業的標準文本,也有營業者提供的由營業者制訂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還有雙方當事人自己簽訂的合同文本。一般來說,作為合同書應當符合如下條件:1.必須以某種文字、符號書寫。 2.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簽字(或者同時蓋章)。3.必須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合同也可以信件訂立,也就是平時我們所說的書信。書信有平信、郵政快件、掛號信以及特快專遞等多種形式。

電報、電傳、傳真也屬于書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過這三種形式訂立。

二、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訂立合同,近年來在國外發展迅速,我國也已出現網上交易形式并且發展很快。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訂立合同,主要形式有電子數據交換(英文為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簡稱EDI)和電子郵件(英文簡稱為e-mail)。

電子郵件(e -mail),又稱電子信箱,電子郵件與我們平時寄信差不多,一般我們將信件投人郵箱,郵政系統進行分揀、運輸、投遞,將信件交給收信人。所不同的是,電子郵件的傳遞是通過電子計算機系統來完成的。它要求發信人與收信人都有計算機終端,與計算機網絡系統連接并登記注冊,網絡系統為每一個注冊用戶分配一個信箱,也就是在計算機的存儲空間內劃分出區域并確定相應的用戶名及口令,用戶可以隨時隨地通過計算機使用口令開啟信箱,進行寫作和收發信件。電子信箱系統中傳遞的信件與傳統的信件不同,它是電子信件,其內容可以是文本文件,數據文件以及傳真、語音和圖像文件等。電子信箱是一種新型的快速、經濟的信息交換方式,是實現辦公自動化的重要手段,不僅可用于個人間、辦公室間的通訊,而且還可用于各種貿易活動。

電子數據交換(EDI),又稱“電子資料通聯”,是一種在公司、企業間傳輸訂單、發票等商業文件進行貿易的電子化手段。它通過計算機通信網絡,將貿易、運輸、保險、銀行和海關等行業信息,用一種國際公認的標準格式,完成各有關部門或者公司、企業之間的數據交換與處理,實現以貿易為中心的全部過程。電子數據交換60年代始于歐洲與美國。早期的EDI只是在兩個商業伙伴之間通過計算機直接通信完成,70年代數字通訊技術加快了EDI技術的成熟與應用范圍的擴大,出現了跨行業的EDI系統。80年代EDI標準的國際化以使其應用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EDI是一種新穎的電子化貿易工具,是計算機、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相結合的產物。國際標準化組織將其描述為:“將貿易或者行政事務按照一個共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信息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一般的買賣,是由買方向賣方發出訂單,賣方按照訂單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及發貨票后開出支票給賣方,賣方到銀行兌現。而EDI的處理過程是:企業收到EDI訂單,EDI系統就會自動處理該訂單,檢查訂單是否符合要求;通知安排生產;向供應商訂購零配件;向運輸部門預訂集裝箱;向海關、商檢等部門申請許可證;通知銀行并給訂貨方開出EDI發票;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等,使整個交易過程在最短時間內準確完成。

1984 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開始研究電子數據,并著手起草法律草案。原來搞EDI,后來認為僅搞EDI太狹窄,因通過計算機或其他類似方式簽訂合同還有電子郵件和計算機傳真等多種形式。1995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二十八屆會議,制定了電子商業示范法草案,此草案只規定了第一部分“電子商業總則”的內容,征求意見,并繼續工作,增加了第二部分“電子商業的特定領域”,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二十九屆會議于1996年6月通過了《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并于同年12月發布了該示范法的說明指南。示范法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貿易稱作“電子商業”,將各種通過電子方式傳達信息的手段稱作“數據電文”,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

示范法對電子合同的有關問題作了規定,核心內容是:一、確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第5 條“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規定,不得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第11條“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以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二、確定電子合同符合法律對書面、簽字、原件的要求。1.法律對“書面”的要求問題。第6條規定,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法律對“書面”的要求。2.法律要求“簽字”的問題:第7條規定,如果采用可靠的方法鑒定了某人的身份并表明該人認可了數據電文內含的信息,即滿足了法律對“簽字”的要求。3.法律對“原件”的要求問題。第8條規定,如果可靠地保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并保持了完整性,同時可以將信息展示,即滿足了法律對“原件”的要求。三、確定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第9條規定,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適用在任何方面不得以它僅是一項數據電文或者并不是原樣為由否定一項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對于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據力。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page]

世界各主要國家都面臨傳統合同法與電子商務合同的沖突問一題。如英國1968 年的《民事訴訟證據法》規定,民訴中第一手傳聞可以采證,據此,計算機輸出資料也可采納作為證據。1979年銀行法明文承認用電子形式所保存的數據。美國判例法承認商務記錄作為傳聞證據的例外,只要是在進行正常的業務中作成并于業務完成的同時或稍后輸入的,此做法已為《統一證據法規則》所采納。美國《聯邦訴訟規則》還規定,此項例外適用于以任何儲存方式的數據,當然包括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英美的判例法也都允許當事人在證明無從取得正本時可以使用抄本以證明正本的內容。英國的民事訴訟證據法也規定可以采納計算機輸出文件的抄本。

1998 年3月,澳大利亞電子商務專家組給司法部長提交了“建立電子商務法律框架”的報告。報告中就電子商務合同提出以下立法建議:1.國家應當確認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訂立合同的技術手段的差異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采用性能有差別的不同的計算機訂立的合同效力是一樣的。3.電子商務合同主要適用于商事行為,但不宜適用于支票、匯票、提單及遺囑等。4.關于訂立電子商務合同的簽字問題,只要能確認簽字,任何形式都應當得到承認,不宜只承認數碼式簽字。5.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適用有關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6.應當減少政府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的管理職能。7.可以參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草案”制定澳大利亞的法律。如可以吸收示范法第5條關于數據電文交易法律效力的規定;第6條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只要能夠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符合法律要求的規定;第10條關于數據電文留存的規定;第11條關于確認電子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的規定等。但不宜將示范法第13條關于數據電文歸屬的規定;第15條關于確認何時收到信息的規定納入澳大利亞有關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理由是上述規定較為復雜,不易操作。還有的專家提出,在電子商務合同立法中還應當解決在訂立電子商務合同過程中消費者的知情權問題以及電子商務合同付款的安全、保密等問題。

為了解決電子合同的問題,韓國1991 年12月頒布了《促進貿易自動化條例》,是對EDI的應用法規,共7章29條和一個附錄。該條例從總體上解決了電子文件作為合法的書面文件、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和計算機記錄的證據力等幾個問題,條例對EDI應用過程中當事人各方的責任作出限定,并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

進入90 年代,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應用逐步開展,電子商務的有關問題也得到有關機構與組織的重視。我國政府對這一領域的工作十分重視,多次派代表出席國際會議,參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會議,并對電子商業示范法的制定發表意見。為實施中國海關EDI自動化通關系統,海關總署于1992年9月頒布第36號總署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其中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經電子計算機傳送數據的報關單與手工填寫的報關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各試點海關還具體訂立了EDI通關暫行管理辦法,并通過海關與用戶的協議,具體規定了參加EDI通關的審批辦法、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發生爭議時的裁定方法等。為了約束和規范實施EDI的行為,推動EDI的應用的發展,廣東省政府于1996年10月頒布了《廣東省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EDI)暫行規定》,于1997年1月1日實施。該規定共24條,對電子報文作為合法的書面形式、電子簽名的合法性以及有關問題作了規定。第八條規定,協議方依據協議,利用EDI服務中心的EDI網絡系統進行信息傳遞或交換,其電子報文是合法、有效和可執行的。第九條規定,凡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電子報文的內容可以隨時查閱的,則此電子報文同合法的書面文件。第十條規定,由協議方或法律、法規要求文件必須簽名,而電子報文附有電子簽名時,則此電子報文視同符合協議方的要求或法律、法規的規定。

統一合同立法,電子商務合同是個不可回避的問題。一些部門、單位和專家也建議合同法中應當確認采用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合同法借鑒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定,針對我國實踐中需要解決而又較有把握的問題作出規定。本條明確規定了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作為合同的形式,并且該條文的表述也表明并不限于此兩種形式。

三、關于“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確規定的這幾類。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可以作為合同的書面形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業示范法對數據電文的規定就是“包括但不限于”電報、電傳、傳真、EDI和電子郵件。表明數據電文尚可有其他形式。本條亦不排斥其他形式的數據電文。所以,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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