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表現形式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保密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是賠償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的民事責任,其賠償范圍應受到“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合理預見規則,通常是指違約人的賠償責任以違約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損失為限。筆者認為,合理預見規則也可適用于締約過失責任之損害賠償,因為合理預見規則的理論依據同樣在于誠實信用原則。那么締約過失責任的表現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保密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是賠償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的民事責任,其賠償范圍應受到“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合理預見規則,通常是指違約人的賠償責任以違約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損失為限。筆者認為,合理預見規則也可適用于締約過失責任之損害賠償,因為合理預見規則的理論依據同樣在于誠實信用原則。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表現形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而且無論何種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也即包括除了前兩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保密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1、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依賴利益遭受損失。
依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另一方對此產生依賴,并為此發生了費用,但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是賠償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的民事責任,其賠償范圍應受到“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 合理預見規則,通常是指違約人的賠償責任以違約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損失為限。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1款“但書”部分明確規定了合理預見規則。筆者認為,合理預見規則也可適用于締約過失責任之損害賠償,因為合理預見規則的理論依據同樣在于誠實信用原則。 合理預見是一個彈性概念,它給法官留下了一個較寬的自由裁量范圍。通說認為,判斷合理預見的標準有兩個:一個是合理人的確立標準,即如果社會一般人在訂約時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就視為違約方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而不管違約方實際上能否預見。另一個是違約方的特殊預見標準,即如果從違約方的身份、對守約方的了解程度、支付的合同對價和受損方向違約方披露的特殊信息等綜合因素判斷,違約方的預見能力應當高于社會一般人,就應當按照違約方的實際預見能力來確定損害賠償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