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承擔責任的要求有哪些

導讀: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違反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締約過失責任的行為類型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一、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那么締約過失承擔責任的要求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違反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締約過失責任的行為類型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一、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關于締約過失承擔責任的要求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締約過失承擔責任的要求
(一)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主觀過錯作為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僅要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致使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且締約方主觀上有過錯;
(二)這種過錯必須與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以此來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違反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已得到國內學者的普遍認可。
締約過失責任的行為類型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一、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形式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形式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二、故意隱形式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形式立的合同。而且無論何種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民通意見》第68形式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三、形式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
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秘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形式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秘密或將該秘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秘密用于自己的生產經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形式業秘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為或狀態,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四、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義務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