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風險和締約過失有什么聯系

導讀: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那么商業風險和締約過失有什么聯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關于商業風險和締約過失有什么聯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違約,違反反合同并不一定會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違約當事人才承擔違約責任。
所謂商業風險,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引起的,給商業主體帶來獲利或損失的機會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觀經濟現象。現實中的商業風險無處不在,比如市場價格的波動,物價的波動,消費者的價值觀的變化等,都能導致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業風險。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引起商業風險的原因可能與事情變更的原因相同,但商業風險和情事變更是兩個不同的概念1:其一,兩者性質不同。情事變更屬于作為合同成立的基環發生了異常變動,所造成的風險屬于意外的風險;而商業風險屬于從事商業活動特有的風險,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未達到異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價格漲落等。
商業風險是指由于交易雙方中的某一方,或與之關聯的某一方的原因導致的風險:比如款式過時,價格過高,質量投訴,商業機密泄露都屬于商業風險。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 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