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和承諾的區別 例子

導讀:
(一)概念不同。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那么要約和承諾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概念不同。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關于要約和承諾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概念不同。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1)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要約采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4、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1)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