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責任在誰

導讀:
劉某收款后,卻未履行辦理房屋抵押權注銷、產權交易過戶登記及交房等相關手續。張濤與劉某多次交涉無果,于是張濤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劉某履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注銷該房屋上設置的抵押權;將房屋產權過戶至張濤一家三口名下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因此,合同未在約定期限內繼續履行系被告違約所致,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且該合同不存在法律上及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亦應依法判決繼續履行雙方所簽署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被告未將房屋上設置的抵押權予以注銷,從而導致本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責任在被告。那么逾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收款后,卻未履行辦理房屋抵押權注銷、產權交易過戶登記及交房等相關手續。張濤與劉某多次交涉無果,于是張濤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劉某履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注銷該房屋上設置的抵押權;將房屋產權過戶至張濤一家三口名下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因此,合同未在約定期限內繼續履行系被告違約所致,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且該合同不存在法律上及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亦應依法判決繼續履行雙方所簽署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被告未將房屋上設置的抵押權予以注銷,從而導致本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責任在被告。關于逾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概述:
張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李瑩、張小強,(李瑩、張小強系張濤的妻、子)于2009年5月中旬與劉某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劉某將其位于浦東新區浦東南路上的一套三室二廳二衛的房產出售給張濤。此套房屋總價為人民幣205萬元。合同簽訂后,張濤按合同約定向劉某支付了三成房款共計人民幣61.5萬元。劉某收款后,卻未履行辦理房屋抵押權注銷、產權交易過戶登記及交房等相關手續。張濤與劉某多次交涉無果,于是張濤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劉某履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注銷該房屋上設置的抵押權;將房屋產權過戶至張濤一家三口名下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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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解:
被告劉某在庭審中辯稱,在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雙方還針對轉讓的房屋簽署了一份轉按揭貸款協議。但由于張濤不配合辦理轉按揭貸款手續,違反了轉按揭委托協議上的約定才致《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從而導致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此外,張濤仍有143.5萬元的房款未向劉某支付,故張濤不存在利息損失。被告認為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沒有違約行為,故要求駁回張濤訴請及違約賠償請求。
法律分析:
被告應于收到三原告支付合同約定的專業用于還貸款項的當日前往貸款銀行辦理還款手續,并于還款后30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注銷手續;此外,被告還應于2009年7月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三原告進行驗收交接;雙方還需在2008年6月中旬之前,原、被告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被告劉某逾期未交付房地產,同時,原告張濤又與中國建設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組合抵押保證借款合同》。2008年6月初,原告張濤與被告簽訂《個人住房轉接揭業務委托協議》,該協議對于轉按揭貸款金額、期限等合同主要內容沒有約定,擔保方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亦未在該協議上蓋章。被告劉某在收到原告支付的房款后,僅沖還貸款30萬元,現在房屋仍設有抵押貸款60萬元。被告未將房屋向原告實際交付,原告以被告未將房屋設置的抵押予以注銷,從而導致系爭房屋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因此,合同未在約定期限內繼續履行系被告違約所致,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且該合同不存在法律上及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亦應依法判決繼續履行雙方所簽署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處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此套房屋現仍有60萬元的抵押貸款,故被告理應將抵押予以注銷。被告未將房屋上設置的抵押權予以注銷,從而導致本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責任在被告。至今,被告仍未將房屋向原告交付,給原告造成了實際損失,應當予以補償。最后,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劉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注銷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號**室房屋上設置的抵押權登記;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號**室房屋轉移登記在三原告名下;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三原告損失(以61.5萬元為本金,自2008年8月5日起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