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包括哪些

導讀:
從時間來看,勞動合同中止的規定,一般有以下幾個:1、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為勞動者意外失蹤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勞動合同才終止。那么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時間來看,勞動合同中止的規定,一般有以下幾個:1、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為勞動者意外失蹤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勞動合同才終止。關于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這一措施的行使,需要根據當事人當前所承擔的合同義務來確定。
賣方停運權指如果賣方在發送貨物之后,才發現買方預期違約,賣方有權通知承運人不將貨物交給買方,即阻止將貨物交給買方。即使賣方已經持有了有權獲得貨物的單證,如提單,賣方也有權阻止承運人將貨物交給已經擁有提單的買方。這一權利的行使必須承運人予以配合,不同的貿易術語,承運人與賣方的關系不同。只要貨物的所有權沒有轉讓到賣方,賣方均能完整的行使該權利。
中止交貨指賣方在買方顯然不能付款時中止給付貨物,但卻 不將貨物轉賣,中止交貨也賣方停運權的區別在于后者是在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此時標有貨物的物權憑證的單據是否已轉至買方手中不得而知,而前者一般是貨物已運至買方控制范圍內,貨物的物權憑證已在買方掌握之中,買方只要出證即可提貨時。
買方中止付款是當賣方顯然將無能力交付貨物時,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本應先付款的買方暫時中止給付款項,但卻不能另行購買其他同等貨物的方式。
從時間來看,勞動合同中止的規定,一般有以下幾個:
1、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如果勞動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為勞動者意外失蹤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勞動合同才終止。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