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的責任劃分標準是什么

導讀:
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公平責任原則,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第三十七條 合同書與合同成立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后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是法律責任,不具有譴責性與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因而,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旨在實現矯正正義不同,公平責任原則旨在第三百八十七條 倉單的背書及其效力實現分配正義。那么侵權責任法中的責任劃分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勞動合同糾紛)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無過錯,則無責任。
以過錯歸責侵權案件,由受害人舉證證明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濟的損害;
3、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二)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指根第七條 遵紀守法原則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睹穹ǖ洹?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此即無過錯責任原則之規定。
對無過錯責任應作如下理解:
1、不以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
2、以下為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第七章違約責任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第二百九十七條 違禁品或危險物品的攜帶禁止,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
(11)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三)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平責任
1、公平責任的概念。
公平責任原則,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第三十七條 合同書與合同成立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后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是法律責任,不具有譴責性與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不在于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來消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邊界,進而起到劫富濟貧、扶危濟困,穩定社會的作用。因而,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旨在實現矯正正義不同,公平責任原則旨在第三百八十七條 倉單的背書及其效力實現分配正義。
2、公平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2)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第三百六十五條 定義
(4)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