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交付地點

導讀:
買賣合同對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有約定的,出賣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交付的義務。本條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合同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法律應當確定怎樣的規則。與交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一樣,合同如果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得不明確的,首先仍然要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即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并且,對于本條所未規定的情形,由于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屬于本法總則的內容,所以仍要適用總則這項條款的規定,如“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這一規定也適用于買賣合同。那么標的物交付地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合同對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有約定的,出賣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交付的義務。本條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合同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法律應當確定怎樣的規則。與交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一樣,合同如果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得不明確的,首先仍然要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即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并且,對于本條所未規定的情形,由于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屬于本法總則的內容,所以仍要適用總則這項條款的規定,如“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這一規定也適用于買賣合同。關于標的物交付地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合同對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有約定的,出賣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交付的義務。本條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合同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法律應當確定怎樣的規則。
與交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一樣,合同如果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得不明確的,首先仍然要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即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與確定交付期限不同的是,如果這樣仍然不能確定交付地點,不是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六十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這些特別的規則與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是不同的,對于買賣合同,首先要適用本條的規則。但不是說本條與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是根本上沖突的,如本條也有在債務人所在地履行的內容。并且,對于本條所未規定的情形,由于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屬于本法總則的內容,所以仍要適用總則這項條款的規定,如“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這一規定也適用于買賣合同。
在承繼我國有關法律中較好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的同時,綜合參考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本條的規定與該公約第31條的所規定的含義基本上是相同的。本法買賣合同一章中有相當一部分規定是從借鑒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而來的,這主要是考慮到該公約的許多規定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下貿易活動的特點和要求,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并且,我國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約上簽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準該公約。該公約雖然調整的是國際貨物買賣關系,但從世界范圍來看,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對于規范國內貿易的法律與規范國際貿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針對國際貿易中特有的應區別對待的問題作出專門的規定。這也是符合我國這部統一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