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標的物的地點

導讀: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情況下才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標的物的交付地點。如果當事人就標的物的交付地點約定不明確,并且未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予以確定,應該適用如下規則: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那么交付標的物的地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情況下才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標的物的交付地點。如果當事人就標的物的交付地點約定不明確,并且未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予以確定,應該適用如下規則: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關于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付標的物的地點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基本義務,如果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有明確約定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情況下才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標的物的交付地點。
如果當事人就標的物的交付地點約定不明確,并且未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予以確定,應該適用如下規則: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出賣人自己運輸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應為買受人受領標的物的實際地點。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八條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中有關質量 、期限 、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價格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合同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