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交付地點三個層次

導讀:
在不屬于以上兩種情況的其他情況下,出賣人的義務是在其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處置。出賣人應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讓買受人能夠取得標的物,如做好交付前的準備工作,將標的物適當包裝,刷上必要的標志,并向買受人發出通知讓其提貨等。那么標的物交付地點三個層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不屬于以上兩種情況的其他情況下,出賣人的義務是在其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處置。出賣人應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讓買受人能夠取得標的物,如做好交付前的準備工作,將標的物適當包裝,刷上必要的標志,并向買受人發出通知讓其提貨等。關于標的物交付地點三個層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買賣合同標的物需要運輸,無論運輸以及運輸工具是出賣人安排的,還是買受人安排的,出賣人的交付義務就是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即使在一批貨物需要經過兩個以上的承運人才能運到買方的情況下,出賣人也只需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這時即認為出賣人已履行了交付義務。因此,出賣人交付的地點也就是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
這里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有的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雖然也涉及到了貨物的運輸問題,但當事人采用了某種貿易術語,而該術語本身就涵蓋了交貨的地點,此時就不屬于本條規定的情況了。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貨的條件是“FOB上海”,即使貨物需要從鄭州用火車運到上海再由上海海運到西雅圖,出賣人的義務也是把貨物交付到上海的指定船舶上,而不是把貨物交到鄭州開往上海的火車上就算完成了交付。
如果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即合同中沒有涉及到運輸的事宜,這時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雙方當事人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一般在以下情況中較為常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標的物是從某批特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例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小麥倉庫中提取若干噸小麥作為交付的貨物;尚待加工生產或者制造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如買賣的定貨將在某地某家工廠加工制造。
在不屬于以上兩種情況的其他情況下,出賣人的義務是在其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處置。出賣人應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讓買受人能夠取得標的物,如做好交付前的準備工作,將標的物適當包裝,刷上必要的標志,并向買受人發出通知讓其提貨等。




